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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2 21:45:5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文号:农发行字[2001]218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及标准第三章贷款风险分类的监测与考核第四章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第五章附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2001]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及标准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监测与考核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
第五章 附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在中央金融工委《关于呈送<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报告>的报告》(金融工字[2001]62号)上“请农发行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和完善粮食收购贷款的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利于真实反映贷款质量,防止信贷风险”的批示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意见》(财金办[2001]17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批复》(银复[200l]l58号)的要求,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一)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新《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现行以贷款期限为依据的贷款“四级”分类和以借款人还款能力为依据的贷款“五级”分类,主要是商业银行以贷款对象为基础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农发行作为国有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现行风险分类标准难以真实、准确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程度。一是贷款对象的特殊性。农发行只能以国家指定的粮棉购销企业两大系统客户为贷款对象,而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自主选择客户,这决定其不能按照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能力为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二是贷款用途的特殊性。农发行的贷款严格按照国家粮棉购销和储备政策用于粮棉收购和储备,由于粮棉物资质量的物理指标有着严格的界定,在目前粮棉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超期储存和陈化变质的粮棉将直接影响贷款质量,这决定其不能以贷款期限为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三是存量贷款的特殊性。农发行存量风险贷款中,绝大部分是历史和政策因素形成的,按规定大部分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负责消化和贴息。因此,依照现行贷款风险“四级”和“五级”分类办法对农发行的贷款分类,不仅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农发行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也与其承担的国家政策性职能相矛盾。总行党委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从农发行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新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并得到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持和批准。这是农发行业务经营管理的一次重大改革和深刻变化,是全行的一件大事,各级行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树立全局观念,充分认识实行新《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落实。
  二、认真学习和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政策依据
  新《办法》旨在客观评价和突出农发行贷款风险的特殊性,既能够客观真实地评价农发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程度,同时也全面反映农发行履行国家政策性职能和开户企业商品库存的质量情况。《办法》以粮棉购销企业贷款的实际占用形态为依据,将贷款分为有库存物资占用贷款、无库存物资占用贷款和其他贷款三种形态,具体划分为八类(棉花为七类):即粮棉油正常库存占用贷款、超期储存占用贷款、陈化(变质)库存占用贷款、审计认定的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停息挂账占用贷款、企业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呆账贷款和其他贷款等(具体内容见附件)。在信贷风险监测与考核方面,今后将重点考核企业挤占挪用占用贷款下降率、呆账贷款和其他贷款变化情况。
  按照《办法》规定,准确地划分贷款风险类别,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统计分类,是强化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分行要将本文件迅速传达落实到基层,认真组织各级行领导和全体员工学习,深刻领会和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政策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做到准确地把握政策尺度和标准,客观真实地评价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程度,全面准确地反映农发行履行国家政策性职能和工作成效。
  三、尽快建立与《办法》实施相适应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分类体系
  为了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总行统一设置了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科目和信贷统计项目,尽快建立和完善农发行新的贷款风险管理、统计分类和会计核算体系。新的会计科目设置及其核算内容、统计项目及项目归属和上报要求,总行将另行通知。
  各分行要将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汇报,做好明年初《办法》实施的有关准备工作。
  四、认真做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
  为确保本《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正式试行,各级行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2001年11月末各类贷款进行正式分类并将分类结果于12月10日前报总行。12月底前对全部贷款进行全面分类,并做好新旧科目结转的准备工作。待年终决算日后,及时办理新旧会计科目结转并建立新账。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实行新《办法》是当前全行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是我行信贷风险管理的重大改革,也涉及到全行信贷统计项目和会计核算内容的重大调整,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涉及部门较多。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信贷、会计、资金计划和信息电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并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考核评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和管理的实际工作成效。根据粮棉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和农发行信贷风险的特殊性,以及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办理的各类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贷款风险分类的目标。
  (一)真实、正确地反映农发行政策性风险与经营风险。
  (二)及时揭示和反映企业库存粮棉油等实物的质量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和反映贷款质量状况和风险管理工作。
  (四)为贷款呆账准备的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与收购资金贷款封闭管理相结合。
  (二)贷款实物占用形态与贷款资金占用形态相结合。
  (三)贷款风险分类与企业相应资产相对应。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及标准



第五条 根据农发行贷款的实际占用情况和财政部规定的呆账贷款条件,依据贷款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企业正常库存占用贷款、超期库存占用贷款、陈化(变质)库存占用贷款、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停息挂账占用贷款、企业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呆账贷款和其他贷款等八类。

第六条 企业正常库存占用贷款。具体包括:
  (一)借款人正常保管期内没有霉变、陈化的粮棉油库存占用的贷款。
  (二)借款人合理的货币资金占用的贷款。

第七条 超期库存占用贷款。借款人超过正常保管期限但没有发生霉变、陈化的库存粮油占用贷款。

第八条 陈化(变质)库存占用贷款。借款入库存商品中经国家有权部门鉴定已经陈化变质或发生霉烂变质粮棉油占用的贷款。

第九条 财务挂账占用贷款。经审计部门审计、中央财政确认的粮棉企业财务挂账占用的贷款,具体包括:
  (一)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企业自补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三)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企业其他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四)中央财政消化本息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五)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六)地方政府消化本息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七)由审计认定粮食企业消化本息新增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八)1992年度末中央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九)1992年度末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十)1992年度末企业经营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十一)未收回1993年度棉花贴息贷款本息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十二)1993至1998年度中央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十三)1993至1998年度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十四)1993至1998年度企业经营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十五)已处理陈化粮油亏损挂账占用贷款。
  (十六)待处理粮棉油损失损耗占用贷款。

第十条 停息挂账贷款。经财政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停息挂账占用贷款。具体包括:
  (一)粮食附营业务停息挂账贷款;
  (二)新疆棉花计息挂账占用贷款;
  (三)其他停息挂账占用贷款;
  (四)未划转棉花附营业务占用贷款。

第十一条 企业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具体包括:
  (一)粮食企业1998年5月3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挂账占用贷款。
  (二)棉花企业1999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挂账占用贷款。
  (三)粮棉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占用贷款。

第十二条 呆账贷款。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具体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其他贷款。具体包括收购费用贷款、调销费用贷款、库存粮棉油销售结算资金贷款、粮食简易建仓贷款。棉花初加工贷款、抵债资产占用贷款、其他贷款、贴现等。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监测与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贷款风险分类的监测体系。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的会计核算管理,按贷款风险分类设置相应会计科目,纳入会计核算。通过会计核算,对贷款质量及风险状况进行真实、动态地反映与监测。

第十五条 贷款风险识别认定与分类监测。贷款风险的识别认定原则上由信贷部门负责。当贷款占用风险形态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时,由信贷部门按标准及权限进行认定,并填制《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见附表1),通知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调整通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建立贷款风险分类监测表,分种类、分地区建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表》(见附表2)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地区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表》(见附表3)。贷款风险分类监测除全面监测外,重点是要监测可能形成损失的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分类的分析考核。要加强贷款风险状况的分析。分析的内容包括:各类风险贷款的增减变化和可能形成的损失及原因,强化贷款质量管理特别是在清收企业挤占挪用贷款方面的做法与经验,贷款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与化解贷款风险的意见与建议等。对可能形成损失的贷款,省级分行要按季进行分析。通过认真分析,对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客观公正考核,并定期向上级行报告,为上级行决策提供依据。贷款风险分类考核的重点是企业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呆账贷款和其他贷款中的结算资金占用贷款的变化情况。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要在各级行行长的领导下,由信贷部门牵头,信贷、计划、会计、稽核、信息电脑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信贷部门具体组织贷款风险分类的认定和监测报表的填制、分析;计划部门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会计部门负责贷款风险分类会计核算,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监督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与评价;信息电脑部门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统计报表的统计上报。

第十八条 呆账贷款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与审批。

第十九条 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及相关资料应严格保密,除按要求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外,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1]141号)同时废止。
  附表: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调整通知单(略)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表(略)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区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表(略)

  附二:库存粮油保管期限和销售结算资金期限划分标准


  一、库存粮油保管期限划分标准
  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粮食正常保管期为:长江以南地区的水稻2~3年、小麦2~3年、玉米1年、豆类1年,长江以北地区的水稻2~3年、小麦3~5年、玉米1~2年、豆类2~3年。地下储存的粮食时间,可根据质量情况,适当延长。原则上储存条件差的(如露天储粮,温度高、水分高的库存粮食)采用下限,储存条件好的采用上限。计算年限不满2年的按1年计算,依此类推。陈化粮油指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判定为“陈化”规定的,不宜作为口粮食用的粮油。
  二、销售结算资金期限划分标准
  (一)应收票据:以票据承兑期限为合理结算期。
  (二)应收账款:以购销双方合同约定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付款期限为合理结算期。没有约定的按内贸3个月、外贸6个月掌握。
  (三)应收各类补贴款:以规定的补贴期限或有关部门的承诺补贴资金到位期限为合理结算期。
  (四)在上述合理结算期内的结算资金占用贷款在有关正常结算资金占用贷款科目核算,超过合理结算期的结算资金占用贷款按规定转入“超期结算资金占用贷款”或其他相应科目核算。

  附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批复


  (2001年10月16日 银复[2001]15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实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请示》(农发行字[2001]1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从2001年10月回日起实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二、随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你行的经营风险也将逐年加大,请抓紧研究动态反映经营性风险的问题,并于2001年底前将有关办法送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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