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对共同债务应负连带责任
导读: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这是关于离婚时共同债务清偿的原则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和适用呢?本文拟就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1、夫妻共同债务的时间界定。这种债务的发生限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也就是从婚姻登记机关向夫妻双方核发结婚证之日起至夫妻双方婚姻解除之日止。
2、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界定。夫妻共同生活包括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等诸多方面。因此这种债务不仅包括生活性债务还包括经营性债务。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所负的债务以及购置房产或自建房屋、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等等。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和处理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3、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界定。即夫妻对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即民事连带责任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共同民事责任或他人债务、他人的民事责任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连带责任制度是与债务人有连带关系的人承担责任的制度。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既是一种法定责任,同时也是一种约定连带责任。共同债务的发生,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理所当然地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能够有效地避免双方以离婚逃避债务的故意,从而也不致因离婚而削弱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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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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