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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2 19:35:16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
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
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
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
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
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
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
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
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
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
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
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
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
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
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
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
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⑤其他情形。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
权的适用条件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即较宽松,这显系
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
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
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
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
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
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
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一)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
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
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
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乃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义,因
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
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
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
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
笔者认为,该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以不超过
30天为宜。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
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
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
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
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我国
合同法明确赋予先履行方以解约权,这是对大陆法系各国不安抗辩权
制度的重大发展,从而使得该制度能够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
律保护。然而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也有缺憾,这主要表现在赋予先履
行方解约权的同时,并未规定先履行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
为,该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为后履行方默示毁约时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额,
不能以后履行方的履行期到来时的价格作为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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