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导读: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性,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首先,这类合同的供方负有先行给付的义务,且为持续性供应,债务总量事先也难以确定;其次,合同的标的物即电、水、气、热力是人们生活必需品,为保障人民生活,国家往往实行垄断经营,价格由国家严格控制;第三,此类合同普遍采用格式条款,内容通常不容用户协商。
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人称为用电人。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 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为电力,具有无形性、可使用性及消耗性的特点。
(二)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供电人负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的义务,用电人负有按国家规定和约定用电并及时支付电费的义务。供用电合同都是有偿的。
(三)合同双方供用关系长期固定,供应具有连续性,实际上也就是电的不断被使用或被消费,一般不存在交货与退换问题。
(四)供用电合同受国家法律、政策制约较多。
(五)供用电合同是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合同法》第179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按照合同约定连续供电。《合同法》第180条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事先通知用电人。
3、承担电力设施的检查、维护、抢修义务。《合同法》第181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安全用电。《合同法》第183条对此作了规定。
2、保护供用电设施,接受供电人对用电装置的依法检查并提供方便,未经供电企业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迁移、改动供电设施。
3、依照合同规定缴纳电费。《合同法》第18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三、供用电合同的其它法律问题
1、电的经营在我国属于垄断性公用事业,供电方必须是经审查批准并领取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
2、供电合同属于强制缔约性合同,供电营业机构对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用电要约必须承诺,无缔约自由。
3、电价由国家统一规定。
四、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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