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财产所有权 > 共有财产 > 婚姻法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离婚

婚姻法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离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8 07:55:05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2009年05月07日婚姻法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案情:1994年,阿梅和阿杰登记结婚。阿梅是做服装生意的,雇请了比较老实、勤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09年05月07日
  婚姻法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
  案情:
  1994年,阿梅和阿杰登记结婚。阿梅是做服装生意的,雇请了比较老实、勤快的青年小吴负责采购。丈夫阿杰文化程度较低,在国内找不到很好的工作,1995年以劳务输出的方式到中亚某国家打工。
  阿梅一个人打理生意,非常辛苦,好在有小吴帮她,分担了不少。渐渐地,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深。阿梅为了得到小吴,就欺骗小吴说:“老公和我出国前就离婚了。”小吴信以为真,就搬去跟阿梅同居。两人没有办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向亲朋好友公开宣称是“夫妻”。
  1997年,阿梅生下了一男孩后,告诉小吴说自己并没离婚。小吴听后沉默了很长时间,最后说:“我们都有孩子了,还是在一起过吧。你和你丈夫的事,等他回国再说。”就这样,两个人仍在一起生活。
  1998年,阿梅用做生意赚的钱买了一套房子,价值14万元,阿梅和小吴觉得乐滋滋的。
  阿杰2002年回国才得知阿梅和小吴在一起,孩子都4岁了。阿杰一纸诉状把阿梅告上法庭,要求与阿梅离婚,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阿梅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
  阿杰和阿梅离婚,房子判归阿梅所有,但是阿梅应当补偿房子一半的价值即7万元给阿杰,另赔偿阿杰精神损失赔偿费1万元。阿杰并要求第二被告小吴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被法院驳回了。
  分析:
  本案中,阿杰与阿梅虽然分处国内国外多年,他们还是合法的夫妻。
  阿梅明知阿杰是自己的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小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她与阿杰的婚姻关系解除的原因在于其重婚行为,她对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是有过错的,而阿杰没有过错,因此,阿梅应当赔偿阿杰的精神损害。本案中,法院判决赔偿阿杰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是合理的。
  作为小吴,虽然他开始的时候是受阿梅的蒙骗,以为她与阿杰已离婚,但是,当他知道实情后仍然与阿梅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也构成了重婚罪。但是,根据《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由于小吴不属于此条规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因此,他无须赔偿阿杰精神损害赔偿费。
  注:本文系根据有关资料整理而成。





在诉讼离婚中,离婚赔偿一直是离婚双方争论的焦点,离婚赔偿栏目详细介绍了离婚赔偿的程序和离婚赔偿标准,以供需要的读者参考。

离婚案件中,离婚赔偿的程序和离婚赔偿标准是离婚双方十分关注的问题。离婚赔偿栏目详细介绍了离婚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还有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起诉书范本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