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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离婚起纷争财产分割仍有效财产分割证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15:49:32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真假离婚(lihun)起纷争 财产分割仍有效

本报消息(记者 李冰峰 通讯员 郭杭铵 吕小松)夫妻离婚(lihun)一年后,前妻刘芳上法院提出,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前夫下了药,而且离婚协议书中的字也是他人代签的,并非她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2006年9月30日,东阳市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作了宣判。

刘芳和周维原是夫妻。2004年12月21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但一年后刘芳认为,办理离婚手续当日是被周维下了药的,自己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并不知情,上面的签名也不是她本人的。而且自己才念了一年半书,根本不识字,无法独立理解协议书的内容。事前双方曾为了到北京发展而协议假离婚,周维还曾写下离婚6个月后复婚的保证书,但事后周维在刘芳的多次催促下不愿复婚,从而暴露其假离婚实为骗取共有房产的目的。刘芳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周维辩称,离婚协议由他人代签是不可能的,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协议应在监誓人的监誓下签字。刘芳的户籍证明显示刘芳具有高中文化,不可能不识字。双方2004年12月21日在东阳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完全体现了刘芳的真实意思,在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双方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周维还提供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管理处房产档案等证据,以证明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名为刘芳所签。

在东阳市法院审理该案时,周维提出对离婚协议书中的签名进行字迹鉴定,并提供刘芳在离婚前的欠条和房地产买卖契约上所留下的字迹作为样本。鉴定结果,协议书上的字迹与刘芳的字迹相符。

东阳市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2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从其形式上看,属于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认可,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从其内容上看,双方对离婚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对财产的分割,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和从业性质等因素,也基本合乎情理,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东阳市法院认为,该协议系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刘芳要求撤销2004年12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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