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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多获安置款假离婚 妻子假戏真做法律咨询离婚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05:10:22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导读]原本为了多拿一点拆迁安置款而决定假离婚(lihun),张强做梦也没想到李香假戏真做,将了自己一军。唯一的一套产权房被李香拿走了,张强没有了住房,拿到的拆迁款也早已花光,如今生计窘迫。
  假离婚(lihun),案里案外多悔恨
  旨在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新“国十条”一公布,就有专家放言调控会引起“假离婚”潮的出现。尤其在二套房贷“认房又认贷”的认定标准出来后,“假离婚”这个点子被一些人认为是“有效的破解招数”。
  在司法实践中,到底有没有出现为了规避政策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案件呢?为此,笔者特意采访了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专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李法官。
  “我后来才知道他们是假离婚。当事人在申诉材料里说当初是为了多拿一点拆迁款,夫妻两人商量好了来法院假离婚。”李法官介绍了她主审的一起简单却让她印象深刻的离婚案。
  一起蹊跷的离婚案
  2008年3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强、李香(均系化名)离婚一案。当事人张强和李香一脸平静地端坐在法庭之上。42岁的李香相貌姣好,让初次见面的人猜不出她的年龄。1988年,高中毕业的李香进入北京一家国有纺织厂工作。1990年3月,22岁的李香与同厂的张晖(化名)相恋并结婚。
  然而好景不长,1992年4月,张晖因为工伤早逝。早年丧夫的悲痛自不待言,绝望与悲苦几乎将柔弱的李香压垮。
  一年多过去了,很多人劝说李香再嫁:“你年纪轻轻的,人又长得这么好,又没有孩子,肯定能再嫁一个好男人。”然而,李香却没有再嫁的打算。
  李香年迈的婆婆患有心脏并糖尿病等疾病,公公又摔伤了腿,靠轮椅代步,晚年丧子的巨大悲痛又让他们遭受了心灵重创。想起公婆一直待自己很好,丈夫的大哥还未婚配,家里没有别人来照顾两位老人,善良的李香不忍心就这么离开。
  两位老人也舍不得李香离开,但是又不能让她孤身一辈子。张晖的大哥张强(化名)当时已经30出头了,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于是,老人试探着想撮合李香与张强结为夫妻。
  最初,李香不能接受这样的安排,但是日子久了,李香也觉得自己与大哥相处几年下来,也算知根知底,同时也解决了两位老人没人照料的问题。考虑再三,李香答应了这门婚事。
  举行婚礼时,张强说,能娶到李香这样贤惠的媳妇是自己上辈子修来的福气,承诺一定会好好待她,一起孝敬父母、白头偕老。
  日子本该就此平静地过下去,然而在这个躁动不安的时代里,承诺总是显得不堪一击。
  与张强相敬如宾共同生活了十几年的李香,突然从邻居的口中听到了张强在外面有别的女人的消息。“谣言”越来越生动具体,天性胆小善良的李香从内心深处不愿意接受这个事实。终于有一天,李香忍不住尾随张强,直到亲眼看见张强与另外一个女人相会。
  伤心之余,李香决定将这件事压在自己的心里。因为结婚这么多年来,两人一直没有孩子,李香觉得可能是自己的问题。因为觉得有愧于张强,李香对丈夫更加温柔体贴,希望张强有一天回心转意。
  2008年4月的一天,张强一本正经地对李香说:“咱们现在住的房子要拆迁了,我想了一个好办法能拿到更多的钱。”“什么办法?”李香问。
  “咱俩假离婚,这样拆迁安置户就由一户变成了两户,这样我们各拿一份钱,能多拿十几万呢,比咱俩两年的工资还多。等拿到了钱,咱们再复婚。你看怎么样?”
  李香的心从里凉到了外。原来这么多年的夫妻感情还比不上几十万块钱。既然婚姻已经走到了这一步,还有什么好留恋的呢?这时候,李香心里悄悄地有了主意,她同意了张强“假离婚”的建议。
  于是,就出现了张强与李香端坐在法庭上的情景。
  回忆起当时的情形,李法官说:“两个人离婚的意图非常明确且坚定。他们声称没有子女,并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
  “但是,不像大部分要离婚的夫妻,他们的神态十分平静,回答法官的提问言简意赅、条理清楚,彼此之间也谦让有加、配合默契。当时我觉得这桩离婚案有些蹊跷,感觉这对夫妻并不像他们自己说的那样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在一起生活,于是苦口婆心地劝他们慎重考虑。但是,他们根本听不进去,铁了心就是要离婚。”
  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张强与李香在2008年年底达成了离婚协议。
  弄假成真,起诉前妻
  2009年6月,张强将前妻李香告上了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张强声称李香在离婚时隐瞒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被告李香名下)的事实,导致该房产在离婚时未能依法分割,现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该产权房。
  法庭调查时发现,原来离婚时,张强与李香居住的房屋是单位公房,后该房屋拆迁,离婚后的张强和李香各分得一笔拆迁安置款。如今,张强所得的拆迁款项已花光,他在北京没有了住处且身无分文,所以想讨要那套产权房。
  李香在庭上辩称,当初与张强结婚后,两人以贷款方式购买了这套位于北京市崇文区的一居室楼房,总价款22万余元,产权登记在李香名下。
  李香与张强一直住在张强承租的单位公房内。产权房购买后,张强亲自与案外人杨某办理了房屋出租事宜,有房屋租赁合同为证。所以,张强早就知情这套房子的存在。
  李香认为,离婚调解书早已发生了法律效力,自己与张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早已合法解除。而且两个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形式合法有效,理应遵守协议约定。故张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数日后,张强自动撤回了起诉。又过了一段时间,张强就离婚调解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原调解认定的事实不清,处理不公。他说,李香离婚时曾承诺其可以住在产权房内,但是离婚后李香背信弃义不让其居祝
  虽然张强反复强调当初是假离婚,但是婚姻关系一旦合法解除便是既成事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强的再审申请。
  原来,李香早已想好了结束这段无须留恋的婚姻。当承租公房面临拆迁,张强与其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的时候,李香同意了张强假离婚的想法。既然张强已经对婚姻视若草芥,想假戏真做达到与自己离婚的目的,那干脆就将计就计,将他一军,让这个负心的男人后悔莫及。[page]
  本是为了多拿一点拆迁安置款而决定假离婚,张强做梦也没想到一向柔弱的李香假戏真做。唯一的一套产权房被李香拿走了,张强自己没有了住房,如今生计窘迫。
  法官寄语: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假离婚通常出现在当事人欲获取的经济利益能够动摇或者抵消其对婚姻的尊重与信仰时,或者当一方当事人有了外遇,从而通过各种理由(主要是能获取暴利)来欺骗对方离婚。
  “作为法官,不能主观臆断或猜测当事人是否为假离婚。只能在案件审理中多走访,认真审查,察言观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做一些调解工作,并明确告知其离婚的风险以及复婚的难度。”李法官说,对于当事人来说,假离婚是一种很危险的选择。
  第一,当事人往往在离婚后并未达到此举的目的。假离婚多是钻国家政策的空子,而国家的制度和政策都处在不断变动与完善中,对此,当事人无法预料。
  第二,人们对于现代婚姻关系的尊重和依赖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当事人难免会假戏真做,导致另一方人财两失。第三,假离婚对于夫妻双方的感情会产生很大影响,尤其是存在一方稍有迟疑或不满的情况。北京法院系统就曾审理过假离婚后,妻子担心丈夫假戏真做而导致刑事犯罪的案子。
  第四,假离婚中伤害最深的是无辜而弱小的孩子,父母唯利是图的决定会影响孩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造成其缺乏安全感,导致身心发育上的不足。
  第五,假离婚会导致当事人社会道德评价的降低。
  “除了上述对当事人自身与其家庭的危害以外,假离婚还会对社会的稳定以及法律的权威造成损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矗假离婚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神圣与尊严,从一个方面来说是对社会整体道德体系的破坏。人们认为假离婚是低成本的,用来换取物质的满足是值得的。这是道德观念的退化与扭曲。”
  针对“假离婚”这种新出现的社会现象,李法官认为相关法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从婚姻关系的各个角度入手,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
  “假离婚”的四种“马甲”
  司法实践中的“假离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为了谋取拆迁利益而“假离婚”。因为离婚后拆迁安置的权利人变成了两户,能够拿到更多的拆迁安置款。
  2.为了获取某种资格而“假离婚”。比如购买二套住房的优惠资格,或者生二胎资格等其他单身才享有的权利。
  3.为了规避债务或逃避某种责任而“假离婚”。夫妻双方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虽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仍然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可能借此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索债困难。
  4.因为婚姻关系一方出现第三者并意图与其结婚而与原配偶“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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