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办事失踪法院宣告死亡 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导读:
罗某是四川省一家公司的厨师,1998年12月,罗某被安排外出购物就音讯全无了,最终法院宣告罗某死亡。随后,罗某的家属与公司为了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等闹上了法庭。昨日,青羊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因证据不足,罗某生前所在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罗某的父母称,1998年12月7日,罗某所工作的食堂负责人指派罗某帮办食堂购物报账事宜,他于下午3时离开工作地点后,从此下落不明。家属认为,这是公司有关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因此向法院诉求索赔人身损害死亡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职工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共计47万余元。而罗某生前的公司则辩称,罗某离开工作地点后一直未归,经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认定:“罗某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性质不属于工亡”,对罗某的死亡,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罗某家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主张证据不足,且对于“工资和奖金福利费”等请求,《解释》中也并无规定,因此罗某生前所在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员工在上班期间离奇失踪,5年不见人影。法院宣告其死亡后,员工亲属申请工伤认定。12月4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云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员工死亡不予工伤认定的
案情简介:待业青年何勇1992年5月的一天早晨,突然失踪,何的亲友四出寻找,并在媒体上发布了寻人启事,均未查到何勇的下落。4年后,何勇的父亲何光永向人民法院提出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