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工资附条件,无效
导读:
牛年春节前,市区一建筑公司为了防止民工节后“跳槽”,临时招募人手有困难,便想出了一个损招:扣下每位民工1000元工资,并出具了一份欠条,声明所欠工资在对方回公司上班之日立即结清,否则便不再支付。因为不签字就领不到工钱,该公司旗下的民工只好妥协。他们想知道,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专家观点>>>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合法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建筑公司所附条件限制了民工的劳动自由、违反了国家关于工资发放的规定,形式上虽经民工同意也属无效。所谓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把一定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其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这里的“条件”,至少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且各要件缺一不可:所附条件将来可能发生;所附条件由当事人自主设定;所附条件必须合法,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建筑公司所附“条件”违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其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
本案中,建筑公司到期应发工资而不发,实际等于变相收取民工的财物,并以此剥夺了民工的劳动自由权;另外,建筑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出具欠条,违反了公平、平等自愿原则。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民工明显处于劣势,根本无从协商,自主设置。
同时,本案所附“条件”无效。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基本问题的意见》第75条指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据此,本案附条件的工资支付,从行为开始时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民工是否回去上班,该公司都必须付清工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在现代社会中合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现代社会也是有着多种多样的合同类型的,其中一种十分重要的合同类型就是附条件合同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附条件合
附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
[案情]2006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从第三人处共同购得一房产。7月29日,双方就该房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其中,约定被告应于半年内为原告办理改建新房所需的一切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