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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0 10:18:19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无权代理是没有权利代理他人的事务的,无权代理的类型有哪些?无权代理的后果会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无权代理的类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权代理的类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其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代理授权所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有哪些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的特点,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这一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好相悖。对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4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否则,本人未知可否,相对人若信其默认时,本人又拒绝了,对相对人颇为不利。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前述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3、其他后果。

  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无权代理的类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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