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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22:22:3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企业间签订合同涉及到代理人代之签订的情形,而有些代理人是无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该如何判定呢?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案例和无权代理签订合同的效...

  核心内容:企业间签订合同涉及到代理人代之签订的情形,而有些代理人是无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该如何判定呢?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案例和无权代理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如下文所示。

  案例回放

  李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2007年7月被公司解聘。2007年8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有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甲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官。甲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甲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争议焦点

  有人认为,李某使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严重违法,所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甲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甲公司不必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对于乙公司的损失,由李某承担责任。另有人认为,李某没有代理权而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甲公司(被代理人)追认,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甲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应由李某赔偿乙公司的损失。还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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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法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李某已被甲公司解聘,并且没有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其无代理权是显然的。因此,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如果不能得到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土效力。但这仅是对一般的无权代理而言。在本案中,在李某使用其盗取的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合同书上已盖有甲公司的公章,在中国目前公章起巨大作用的情况下,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善意)李某是经过甲公司的授权,代理甲公司订立合同。因此,李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公司以其不知情、李某无代理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乙公司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李某使用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根据上述《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在订立的时候就已经生效。甲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对该合同不追认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公司应当按该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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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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