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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你怎能知法犯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4 08:56:03 人浏览

导读:

检察官在研究案情。证人翻供背后必有隐情故事从中国银行三亚分行下属的某公司经理朱兴烈受贿案说起。朱兴烈涉嫌受贿35万元一案,由海南省检察院指定五指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向五指山市法院提起公诉。此案一审开庭之前,朱兴烈之妻黎桂柳委托海南省某律

  检察官在研究案情。  

证人翻供背后必有隐情

  故事从中国银行三亚分行下属的某公司经理朱兴烈受贿案说起。

  朱兴烈涉嫌受贿35万元一案,由海南省检察院指定五指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向五指山市法院提起公诉。此案一审开庭之前,朱兴烈之妻黎桂柳委托海南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扬法作为朱兴烈的辩护人。

  眼看朱兴烈受贿一案快开庭了,为取到无罪证据,陈律师伙同黎桂柳急忙赶赴广东省开平市巷城镇楼田果园,找到当年的行贿人林洪,要求林洪出具证明书,证明送给朱兴烈的35万元是借款。不料,颇有法律头脑的林洪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婉言拒绝了。陈律师和黎桂柳只能败兴而归。

  很快,朱兴烈涉嫌受贿一案在五指山市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尽管朱兴烈一口咬定林洪的35万元是借款,但由于拿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最终采信了公诉机关指控朱兴烈涉嫌受贿罪的证据。

  2006年11月29日,朱兴烈一审被五指山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朱兴烈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开庭时,朱兴烈另聘的辩护人突然出具了一份由证人林洪签名的证据材料,证明35万元是他借给朱兴烈的。

  证人怎么突然翻证?背后必有隐情。

  其实,早在黎桂柳送来行贿人林洪翻证的证明材料时,就引起了二审出庭检察官吴清富的高度警觉。向院领导汇报后,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检察长宋泽江立即指示,迅速调查是否有伪证问题。很快,由该院审判监督处处长李文华率领的侦查小组赶赴广东开平,实地调查证人林洪翻证的始末根由。

  律师搞鬼检察官识破伎俩

  很快,事实真相浮出水面。原来,朱兴烈被五指山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朱兴烈不服,提出上诉。一审宣判后,陈扬法、黎桂柳为了能使朱兴烈在二审改判无罪,便在2006年12月底再次去广东开平市找林洪,林洪提出,只愿意单独与陈扬法在开平市巷城镇工业园警务区办公室见面。

  陈扬法与林洪见面后,对林洪说,关于朱兴烈的案件,他们已经做好了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没有什么问题了,叫林洪可以放心出具证明,证明朱兴烈是借林洪的钱,而不是要的。林洪说:“不行,我要是按你说的这样做是犯法的,是要判刑的。”陈扬法跟林洪说,害人一命,不如救人一命。朱兴烈的老婆有病,孩子又小,出这个证明朱兴烈的案子就可以翻了。林洪见陈扬法这么说,就问要出具什么样的证明。陈扬法说,证明2001年朱兴烈向林洪借款35万元。林洪说:“我不能写这东西,要写你自己写我签名。”

  这样,陈扬法就当场拟写了一份关于2001年上半年林洪借给朱兴烈35万元的证明书交给林洪,林洪看后就在证明书上签名、摁指印。取得证明书后,陈扬法、黎桂柳便急匆匆返回海南。

  与此同时,陈扬法、黎桂柳将中国银行三亚分行的邢福谋、三亚市某瓷砖店老板洪赞成叫到三亚市一家茶艺馆,陈扬法引诱二人,并制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调查笔录。2007年1月初,黎桂柳将林洪的证明和邢福谋、洪赞成的调查笔录提供给法院。2007年5月29日,此案二审开庭时,朱兴烈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陈扬法费尽心机得来的“证据”,试图证明朱兴烈收受的钱是借款,而不是受贿。好在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这些虚假的证据,维持了一审判决。

  事实清楚地表明,身为律师的陈扬法伙同黎桂柳为达到朱兴烈受贿案二审改判无罪的目的,两次到广东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从而作出伪证,其行为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很快,海南检察分院将陈扬法、黎桂柳涉嫌妨害作证一案移交五指山市公安机关查办。此案侦查终结后,2007年12月25日,五指山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不足一审被判无罪

  五指山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陈扬法、黎桂柳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并以该“证明”及邢福谋、洪赞成的笔录材料未被采信、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为由,判决陈扬法、黎桂柳无罪。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五指山市检察院立即提出抗诉。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继而曲解有关法律,忽视了刑事诉讼活动实际存在的其他环节,因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2009年6月9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二审公诉人吴清富认为,被告人陈扬法指使黎桂柳将调查材料和证明书交给了二审法院和海南检察分院,而这些违背事实的证据又由二审辩护人在法庭上出示,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破坏了刑事辩护制度,影响恶劣危害严重。

  公诉人强调,一审判决割裂了林洪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认为只有林洪一个人证实被告人陈扬法对其实施了引诱行为,与陈扬法形成一对一的证据,因而没有采信林洪的证言。这种不全面分析证据,无视当时现场只有被告人陈扬法和林洪两个人的客观事实,只从数量的多寡来分析采信证据是非常错误的,因此得出被告人陈扬法、黎桂柳的犯罪行为证据不足的结论亦是错误的,判决被告人陈扬法、黎桂柳无罪也是错误的。

  尽管陈扬法、黎桂柳在庭审中拼命为自己辩解,辩护律师也千方百计地为他们开脱。然而,铁的事实是无法推翻的。

  抗诉有果律师停业一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扬法身为朱兴烈案件的辩护人,为了达到替朱兴烈开脱罪名、引诱证人林洪改变证言,先后找邢福谋、洪赞成调查取证,意图证明朱兴烈接受林洪的35万元是借款而不是受贿,3份证据虽然没有被朱兴烈案件二审法院采信,但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黎桂柳带陈扬法去找证人林洪等人,并通过朱兴烈的战友向证人林洪施加压力,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亦构成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共犯。两原审被告人依法本应惩处,鉴于本案未产生严重后果,可免予刑事处罚。抗诉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被告人陈扬法及其辩护人、以及原审被告人黎桂柳关于陈扬法、黎桂柳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终,法院撤销五指山市法院对被告人陈扬法、黎桂柳所作的无罪判决,判处陈扬法、黎桂柳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8月31日,海口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给予陈扬法停止执业12个月、罚款3万元的处罚。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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