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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16:16:25 人浏览

导读:

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1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现结合我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 皖政[1999]1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把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又是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关键之年,做好“两个确保”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头等大事和第一位的工作来抓紧,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全身心投入,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拓宽思路,把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同完成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任务结合起来,同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同建立新的市场就业机制结合起来,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突出重点,用好用足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把“两个确保”落到实处,促进今年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二、认真落实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要继续按照财政、社会、企业各负担1/3的办法筹集。从今年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应包括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筹地区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各级财政一定要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财政承担的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社会筹措部分的资金,主要从提高比例后新增的失业保险金中支付。中央驻皖和省属国有企业属地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社会筹措部分,由当地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解决。企业自筹部分的资金,凡有能力承担的都应由企业自行解决,防止和纠正企业不负责任单纯依赖政府的倾向。企业确实无力承担的,各级财政要给予保证。各地要建立完善产权市场,按照“托管资产、垫付资金、盘活变现”等办法来筹措资金。

   按照国务院《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规定,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由职工集体占有。职工下岗,其本人所占有的资产权益应予保护。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妥善安排,主要通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其中对参加失业保险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不超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社会筹集的1/3资金为原则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其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

   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做到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基金调剂使用到位,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全面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增强养老保险的调剂功能,提高保障水平。要不断加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进程,今年各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面要达到60%以上。

   坚决纠正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凡是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提前退休都要普遍核查,其中1999年底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可继续由社保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前仍达不到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今后,要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各地、各行业都不得自行其是。

   要积极稳妥地调整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9年起,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比例与全省各地一样,均调整为工资总额的5%,企业缴比例的调整,由省劳动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要对行业统筹企业逐一进行审计,并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确定各行业统筹企业职工1999年以后的退休待遇。

   四、建立和完善“三条”保障线

   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是现阶段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措施。“三条”保障线要相互衔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三年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65%、60%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50%确定。要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特别是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力度,使生活真正困难的、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各级劳动、财政、民政部门及企业和街道、居委会要密切配合,切实把这件实事办好。

   五、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进一步规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强化服务功能,健全工作制度,保障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加强技能培训,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转变择业观念,力争当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新增下岗职工人数的目标。下岗职工进中心必须签协议,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不进中心或进中心不签订协议的,不得发给基本生活费。加强对中心工作的领导,企业下岗职工人数超过职工总数的20%的,要有一名企业负责同志担任中心主任;全停产企业,由厂长担任中心主任。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台帐、基本生活费审核发放制度、再就业培训制度、择业指导制度和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目标责任制度等,实施规范化管理。再就业培训的重点要对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和有领办企业愿望的再就业带头人进行培训,起到培训一人、安置一批下岗职工的实效。

   要加大促进再就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不折不扣确保落实到位。要发挥城市功能的作用,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拓展就业领域,以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在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上,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六、依法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的规定,抓紧对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确定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依法对下岗职工及其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进行清理。对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的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地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要依照规定继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后,要依法妥善解决好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要坚持单行道,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不能倒流回企业。企业因恢复和扩大生产需招用本企业下岗职工,也要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同时,要认真研究解决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停止办理职工新的停薪留职协议,对职工停薪留职协议到期的,不得续签。 [page]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的就业机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当务之急是加快劳动力市场法制化、规范化、信息网络化的建设。要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按照《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实行劳动者求职登记制度,积极发展和规范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都要按规定为被托管的人员代办社会保险手续。今后就业必须通过市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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