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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15:12:31 人浏览

导读: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其家庭成员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其家庭成员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申请经社会救助管理所审核,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由社会救助管理所发给"上海市社会救助金领取证"或"社会救助通知书",并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各50%的比例负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互相衔接、拉开距离、分清层次、整体配套的原则,科学制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要低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低于失业保险金标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原企业要及时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告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岗职工应持相关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按照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需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证明,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人员名单提前1个月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对此类人员进行专门登记,对符合条件者及时给予救济。

对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参照上述办法执行。没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需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向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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