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就业 > 就业管理 > 农村劳动力就业

农村劳动力就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20:31:42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具有北京市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受聘于用人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工作,取得劳动报酬的行为。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是全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管理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具有北京市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受聘于用人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工作,取得劳动报酬的行为。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是全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乡镇职业介绍机构在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登记,资源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

(一) 求职与就业

1.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农村劳动者,可以求职,就业。

(1) 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除外);

(2) 身体健康;

(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 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实行就业登记制度。

(1) 本市农村劳动者求职、就业,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劳动就业登记表》。

(2) 本市农村劳动者可以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并填写统一的《求职登记表》。

(3) 本市农村劳动者跨省、市流动就业,应持乡、镇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证明,到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外出流动就业手续,申领《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二) 招用与审批

1. 根据本市"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就业原则,对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建立审批制度。

2.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应持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证明和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 市属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2) 区、县属以下单位、外省市在京单位、外商及台、港、澳独资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3) 外商及台、港、澳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分别按其中方、股东和联营的隶属关系,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

经批准后,市、区(县)劳动局开具《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本市农村劳动力通知单》。

3. 用人单位持市、区(县)劳动局批准的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证明,可以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者乡、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

4. 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聘本市农村劳动力广告信息,必须按照上述有关审批权限,由市、区(县)劳动局批准。

5.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后,应在30日内持批准证明,花名册和劳动合同到该农村劳动者的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并由区、县劳动局在《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上加盖审核印章。

6. 区、县劳动局办理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招用手续后,应及时将招用情况反馈给乡、镇职业介绍机构,做好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工作。

(三) 劳动合同与保险

1.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市农村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应当在市、区(县)劳动局批准用工的期限内与劳动者本人协商确定。

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8年。

2. 本市农村劳动者就业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工资、保险、劳动保护以及福利待遇等,无特殊规定的,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组织管理

1.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后,应当与农村劳动者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签订使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管理协议,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力输出地劳动部门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保障用人单位和农村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应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本地农村劳动者的接收,更换等工作。

区、县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招用本地区农村劳动力是否签订管理协议,由所在区、县劳动局确定。

2. 使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力输出地的区、县劳动局缴纳使用农村劳动力的管理费。

3. 用人单位与本市农村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19年12月25日 京劳就发[19]312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