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档案遗失连身份证都无法办理
导读:
李兰潮今年55岁,住在北京的女儿家中。由于多年生病卧床,李兰潮的日常生活都要由爱人照顾。由于李兰潮多年来一直在家养病,他的二代身份证一直没有来得及办理。每次住院都要找保人担保。为减少麻烦,2009年11月李兰潮的爱人王素俊回到李兰潮原来供职的企业寻找档案和户口。这一找就找来了麻烦——该企业没有李兰潮的档案,查不到他的任何资料。
原来,李兰潮是转业军人,1975年由石家庄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分配到化工十二厂保卫科工作。1988年2月,李兰潮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回老家养病休息了一个多月。期间,厂领导派保卫科科长刘文昭前去探望,并嘱咐李兰潮好好养病。王素俊告诉记者,当年4月,李兰潮感觉病情有所好转,就回到厂里向厂领导要求上班。当时,他得到的答复是:“你身体不好,现在厂里效益也不行,你先回家养病,工作的事儿厂里商量商量再说。”1990年10月,化工十二厂与原石家庄市黄磷厂(以下简称黄磷厂)合并为化工总厂。1997年,化工总厂与河北威远集团合并。后威远集团又与新奥重组,至现在的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化工”)。王素俊找的正是威远化工,她和李兰潮均认为虽然化工十二厂几经变更,但企业并没有与李兰潮解除劳动关系,李与威远化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他的档案和户口也理应在威远化工。
移交名单中有无李兰潮?
王素俊告诉记者,1990年化工十二厂与黄磷厂合并时,李兰潮曾找到时任化工十二厂厂长的张某询问自己的去向。张某告诉李兰潮,他的关系转到了化工总厂,厂里除干部调动,剩余的化工十二厂职工全部由化工总厂接管。此后,李兰潮多次找到化工总厂领导要求工作和待遇,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1997年,原化工总厂并入威远,人事关系全部由威远接收。“化工总厂并入威远后,我们也多次找领导要工作和待遇,均被对方以种种理由拖延。甚至到了后来,我们连威远的门都进不去了。李兰潮的档案一下子蒸发了,但他和威远的劳动关系应该是存在的。”王素俊说。
记者电话采访了威远化工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她是2004年调到人力资源部的,当时上一任负责人将公司人事资料移交给她时,其中并没有李兰潮的人事档案。后威远集团与新奥重组时,也没有发现李兰潮的档案。她告诉记者,李兰潮可能是化工十二厂的职工,企业变更时,并不是所有人员都转入了化工总厂。王素俊曾到公司查找李兰潮的档案,公司一直积极协助他们查找,甚至包括死亡人员的档案里,也没有发现任何一点关于李兰潮的资料。
当记者问到有没有化工十二厂移交过来的人员接收名单时,该负责人表示,威远没有当时接收人员的名单,但接收人员的档案都在企业保存。
工作、待遇没要来,档案也找不到了,李兰潮将威远化工推上了被告席。
在法庭上,李兰潮出示了一份时任化工十二厂党办主任胡宗林的证言,上面写道:“李兰潮同志原为石家庄市化工十二厂职工。1990年10月1日正式与黄磷厂合并。9月底,化工十二厂将所有人事档案交与黄磷厂组织部(其中包括死亡人员、被厂除名人员)。”
李兰潮的代理律师曹德全认为,在李兰潮病休的时间里,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况且当时李身患疾病,单位依法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1990年,化工十二厂与黄磷厂合并时,胡宗林的证言已经证明李兰潮划入化工总厂。如果威远化工否认,应该提供当时接收人员的名单。
而威远化工的代理律师在代理词中提出,李兰潮应该出具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自己在企业几次变更时,其人事关系一直保留到现在的威远化工。
二十年后诉求是否超时效?
在法庭上,威远化工一方提出,化工十二厂被拆分时,李兰潮是知情的,应该向单位或者相关管理部门查询自己的人事档案以及分配去向等情况,但李一直没有向单位主张权利。多年来,没有一个单位给李兰潮支付过工资或者劳动保险待遇,对此,李也没有提出过任何主张,他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时隔二十年,李兰潮早已丧失了诉权。
对此,王素俊告诉记者,1988年李兰潮病情好转后,曾多次找到厂领导要求上班,领导总以种种理由拖延。企业变更后,他也曾多次找到化工总厂、威远集团的相关负责人要求解决待遇问题,得到的答案往往是让他们回去耐心等待。后来,他们又通过信访等渠道争取自己的权益。曹德全律师认为,李兰潮不上班并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单位领导不让上,李兰潮因此病情加重,最终导致无法上班。直至2009年威远化工承认找不到李兰潮的档案,李兰潮才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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