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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摘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20:20:3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于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工探亲

  核心提示: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于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page]

  延伸阅读:

  财务部相关通知

  一、职工探亲途中经过不通火车、汽车和轮船的地方,确需乘坐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可凭据按实报销。

  二、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四条的条件,利用休假期间回家探亲的,应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样,一年可以报销一次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四年可以报销一次。

  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如因工作需要两年探亲一次的,其路费可按规定报销一次,不得报销两次。

  四、已婚职工与其配偶或者未婚职工与其父母不在同一地点(指不在同一市内、城镇内、公社内),但可利用公休假日团聚,一年可以报销一次往返回家路费。

  五、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可按规定给予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但职工本人当年不得再报销探望配偶的路费。

  六、职工探亲路费的列报科目,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开支;企业单位列入“企业管理费”科目中开支。

  七、本通知自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职工在三月十四日以前探亲返回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在三月十四日以前探亲,三月十四日以后返回以及三月十四日以后探亲的,均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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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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