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薪上门意在逃避工伤责任
导读:
职工吴女士受伤住院,单位人事经理很快赶到了医院,原本以为经理是前来探望慰问自己的,没想到竟是为了急着与她了断劳动关系。
据吴女士反映,她在一家制造公司的流水线上工作,去年6月初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初该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没有与她续签,但她依然每天上班。就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即7月初的一天,她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出事后,她的丈夫赶到了医院,并代她向她所在部门的主管请了假。没想到,当天下午四五点钟,单位人事经理也出现在了她的病床前。人事经理说,考虑到她受伤急需用钱,而且劳动合同也已到期,所以公司将她当月的工资已结清,并由她亲自送来。正在为医疗费用担忧的她和丈夫十分感谢公司的雪中送炭,立即在收条上签了名。可十几天后,在家休养的她从朋友处得知,她的情况可以申报工伤,一旦被认定工伤,不但治疗费用不用自己出,休息期间公司还应该给她全额工资。一听说这消息,她立即打电话向公司询问,人事经理表示,她不是在单位受的伤,而且她的劳动合同早在事故发生前就到期了,公司也已与她结清了工资,她和公司已没有关系。公司没有义务为她申报工伤,更不可能支付她休养期间的工资和医疗费。不久,有同事告诉她,公司是因为没有为她缴纳综合保险,担心承担她的工伤费用,所以才急着与她结清工资。原来人事经理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雪上加霜。了解了公司“送工资”的真实意图,吴女士气愤地说,公司竟然设了圈套让她钻,这实在让她太寒心了。
记者接待后请教了有关专家。专家认为,该公司做法是违法的,公司的不申报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一,虽然吴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吴女士还继续在公司工作,也就是说同公司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单位还处在一个月的未签合同的“免责期”内,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公司无法否认与吴女士的劳动关系。二,公司所谓事故不是发生在厂内就不能算工伤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根据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三,合同虽然到期,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至少职工还处于医疗期内,单位必须顺延而不能终止。四,公司未缴纳保险,职工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工伤待遇应该由公司承担。
从专家的分析中我们看出,公司的所作所为都是错误的。公司急着结清工资,试图了断与吴女士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承担责任,最终都可能是徒劳的,因为只要吴女士有证据,确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是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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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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