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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患特殊大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9:13:41 人浏览

导读: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医保[2001]46号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劳动局、卫生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缓解医保对象中因患特殊大病自负医疗费用困难的矛盾,现就患特殊

上海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医保[2001]46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劳动局、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缓解医保对象中因患特殊大病自负医疗费用困难的矛盾,现就患特殊大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因患重症尿毒症、精神病、恶性肿瘤等特殊大病,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男性满48周岁(含48周岁)以上,女性满43周岁(含43周岁)以上的,可比照享受其本人退休时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必须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按在职标准计入。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凭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书》、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单位出具的特困证明(书),由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提出申请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预审后报市医疗保险局,市医疗保险局于每月25日前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共同审批,凡批准的人员从次月起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具体操作。

  三、本《通知》从2001年4月1日起试行。

  附件:

  一、《患特殊大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申请表》(略)

  二、《因患特殊大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待遇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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