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
导读:
我们处理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步骤,就按照这些程序规章制度,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我们参加工作之后,可能会遇到与劳动单位产生工作纠纷,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劳动争议都推倒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了,也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二)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种类繁多,审理期限较长,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期限相对较短,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处理,能够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缩短,防止久拖不决,损害劳动者利益。
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应当理解为只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无论仲裁机构作出什么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都应受理。因为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1、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
2、仲裁机构逾期不作出裁决;
3、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单位单位调解委员会解决,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有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的规定,劳动争议除当事人协商解决外,有三种解决途径,调解、仲裁、诉讼,这三种途径是并列的,前面冠以“可以”二字,意即当事人可以在三种途径中任意作出选择。《劳动法》第79条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规定也是用的“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况且,该条并未否定,调解不成,当事人不要求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笔者更同意第二种观点。
《劳动法》第77条说的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种类,第79条是对第77条的进一步阐明,说的是调解、仲裁与提起诉讼的关系。该条规定了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果申请了调解,是否还可以申请仲裁,未经调解是否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以及申请了仲裁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的问题。
因而,在确认仲裁是否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时,应以《劳动法》第79条为依据,而不应以该法第77条为依据。该法第79条在表述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时,用的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规定不经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须依法进行,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案件进行受理,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案件,法院才能予以受理。
因而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前置程序)。
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对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申请,是重要的仲裁文书,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根据,申请人为争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并在仲裁中争取有利法律后果,应当认真书写仲裁申请。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申请书应当按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列明以上情况。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仲裁的,或者申请人委托律师或他人代为仲裁的,还应说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人是律师的,只要写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而不需写明律师的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助于仲裁委员会审核、认定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便于仲裁委员会与当事人进行联络。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是申请人想通过仲裁程序达到的目的,是仲裁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仲裁申请书中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因此应当写明申请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请求,即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什么义务,以及通过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仲裁请求应力求明确具体,切忌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在记明仲裁请求的同时,应当记明提出仲裁请求的客观基础,以充分的事实、理由来支持仲裁请求,这样才能使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其提起仲裁的事实依据和具体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和裁决。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当事人之间纠纷形成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请求的依据和理由等等。这部分内容作为仲裁申请书的核心内容,所述事实理由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概括。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法院审理,这就是相关的规定,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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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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