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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05:55:58 人浏览

导读: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1、有条件的企业要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参加工会互助医疗保险。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1、有条件的企业要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参加工会互助医疗保险。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管理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或行业,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费的补助办法。具体由各地确定。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为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额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5、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减轻参保职工过重的医药费用负担。

 

6、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要向企业职代会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财务监管。

 

7、各地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其中,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的管理办法,报当地政府审定;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的管理办法,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工会)审议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8、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除接受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外,企业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民主监督。要将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列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定期向职工公开,每年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可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进行专题检查。对企业不履行补充医疗保险职责义务的,工会依法督促企业及时纠正,督促无效的,应提请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督其执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见: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劳社[2002]40号)

 

发布日期: 2002年6月7日

 

执行日期: 2002年6月7日

 

参见: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社[2002]53号)

 

发布日期: 2002年7月4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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