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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异地或特殊情况下就诊的医疗费的结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03:07:31 人浏览

导读:

1、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凭转(出)院证、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等资料于出院后次月1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2、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期间的门诊医疗费可用现金支付。如本人愿意改由个人帐户支付,回到工作地后可持有关单据和IC卡到省医保中心结算。3

1、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凭转(出)院证、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等资料于出院后次月1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2、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期间的门诊医疗费可用现金支付。如本人愿意改由个人帐户支付,回到工作地后可持有关单据和IC卡到省医保中心结算。

3、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期间的住院医疗费按转诊转院办法结算。

4、常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或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可选择1~3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上述人员在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自付现金,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治疗终后由单位持住院证、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医疗费结算单等资料于次月1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个人帐户资金由省医保中心按季度划转到所在单位,由单位定期支付给个人。

5、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待治疗终结后持转(出)院证、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等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6、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一个月后,省医保中心应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在此期间住院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统筹基金暂不支付,待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持出(入)院证、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等到 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5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13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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