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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得以免征个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2 06:07:5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具体内容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为你讲解。

  核心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具体内容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为你讲解。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前述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该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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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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