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限产停业哪些情形适用?
导读:
针对排污企业的超标或超过总量排污等违法行为,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限制或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督促其有效完成污染整治任务的强制执法手段。办法明确了适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六种情形和停业关闭的四种情形。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实行限产、停产整治是针对以往不法排污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屡教不改给予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也解决了目前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实施往往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比罚款更大,对不法排污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打击。
一、限制生产适用情形
排污企业存在超标或者超过总量排放等违法行为的。
二、停产整治适用情形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4.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5.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停业关闭适用情形
1.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2.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3.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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