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搞传销三兄弟触法获罪
导读:
高家三兄弟先后从湖北来到广西百色市从事非法传销经营活动,并成为管理层的“高级业务员”,获利颇丰。今年11月29日,这3兄弟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所得及非法传销资金也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07年10月,家住湖北省仙桃市的农民高老二经老乡许某(另案处理)介绍,只身来到百色市右江区“淘金”,并以3800元购买1份传销产品后加入非法传销组织。
随后,高老二打电话给大哥高老大,称到百色来做“生意”很快就能发财。高老大来后便成为二弟在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高老大为了能圆发财梦,不惜诱骗自己的三弟高老三前来百色从事非法传销活动。高家三兄弟“齐心协力”,各自直接或者间接发展数十名下线人员,成为非法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或“业务经理”,进入了管理层,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今年4月,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一举捣毁了这一传销活动,高家三兄弟及相关人员被抓获,并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9月15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高家三兄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家三兄弟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三兄弟的犯罪情节,法院判处高老大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及非法传销资金52万余元;判处高老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及非法传销资金6800余元、2台作案使用的移动电话机;判处高老三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及非法传销资金1.43万余元、1台作案使用的移动电话机。
宣判后,高家三兄弟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理评析★
以往参与非法传销组织活动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主要以其犯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规定:“在刑法第22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罪名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此,对传销行为的刑法规制,就由非法经营罪一个罪名的单轨制变成了由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两个罪名的双轨制,也就是说,对于传销经营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以《刑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对于其他非法传销经营者,则以《刑法》第225条确定的非法经营罪处罚。
高家三兄弟不仅参与非法传销组织,而且成为管理层人员,组织、领导了传销组织,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不是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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