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应赔偿
导读:
某电器公司于2006年3、4月间在某期刊媒体上连续发布六期产品广告,其中附“郑重声明”称:“本公司某某系列电器,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目前市场出现了‘××’等多个仿冒产品,严重侵害了我公司权益,请广大消费者辨明真伪。某电器公司”。广告发布后,“××”品牌的产品在江西市场顿时遭受重创,经销商纷纷提前解除合同,终止销售并退回货物。于是,“××”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器公司在报刊上或其他媒介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拥有相关产品专利权的证明文件及其他认证文书。同时,该公司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了该公司及期刊媒体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后依法对上述媒体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宁远县律师评析:
首先,上述案件中某电器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呢?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市场离不开自由竞争,但竞争不能无序,其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恰是背离诚实信用、破坏公平公正原则,置商业道德于不顾,为法律所不允许的一种竞争行为。其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使其他经营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失去很多正当的交易机会,甚至造成竞争能力丧失以至退出市场交易。同业竞争秩序受到扰乱,进而扰乱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危害不容小觑。
所谓诋毁商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占有市场,通过广告和其他方式,以虚假宣传的手段故意制造和散布有损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产品或服务声誉的虚假信息,诋毁其法人人格,使其无法参与正常的交易活动,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获得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信誉对于经营者开展经济活动至关重要,是社会对经营者商业道德、商品品质、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积极评价,能够为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以及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诋毁商誉的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列举了11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见,诋毁商誉行为是我国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结合本案情况,某电器公司的前述行为很显然属于故意捏造虚伪事实,虚假宣传诋毁“××”公司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关于某电器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造成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公司完全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经济损失具体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的损失、补救措施费用,以及因调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权利人的商誉损失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在2022年1月29日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0日开始实施,该法是结合了《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
1.本法适用范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3年来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十分猖獗的仿冒装潢、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行政垄断等一度让企业和老百姓非常头痛的问题.《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内容提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设定一般条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确定性并不代表一般条款适用的不确定,通过对一般条款
违规投标的刑事责任是:严重违规的投标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查证属实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此之外,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
举报串标需要的证据有:招标者私下开启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通话记录、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邮件,犯罪嫌疑人因
“打赏”属于消费行为,其具有购买服务的特征;而被打赏的主播属于平台员工,为观众提供视听服务。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
窃取商业机密的定性标准:侵权行为人用不正当手段、盗窃、胁迫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人向不特定人披露、允许他人使用,盗窃、胁迫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从事营利商品的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