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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条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9 15:51:14 人浏览

导读:

重点法条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

  重点法条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相关法条」《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详解」本条是对经营者的商业贿赂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在本条中,商业贿赂只针对回扣、折扣、佣金三种情况。不是所有的回扣、折扣、佣金都构成商业贿赂,构成商业贿赂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不如实入账,即账外给付;

  (2)不是明给,即暗中给付。

  2账外暗中给付回扣、折扣、佣金的,以行贿论;账外暗中接受回扣、折扣、佣金的,以受贿论。

  重点法条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相关法条」《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详解」本条是对虚假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1严禁商品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2严禁广告经营者在知道的情况下为其他经营者作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

  「例题」(2005年试卷一第98—100题)

  某市甲、乙两厂均生产一种“记忆增强器”产品。甲厂产品的质量比乙厂产品好得多,因而其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乙厂。王某是甲厂技术人员。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乙厂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厂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本市消费者李某等人在使用乙厂产品一段时间后,不仅记忆力没有增强,反而出现了神经衰弱症状。李某等人在电视台的协助下,向乙厂反映了情况。乙厂随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甲厂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厂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1)乙厂的下列行为,何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

  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使他们只采购本厂产品

  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的商品信誉

  (2)对于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3)关于消费者李某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意见何者为正确

  A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乙厂赔偿

  B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本市电视台赔偿

  C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销售乙厂产品的商场赔偿

  D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王某赔偿

  [答案](1)ABCD (2)BC (3)AC

  重点法条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相关法条」《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详解」 本条是关于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定。

  1确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就要看其所侵犯的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性、实用性和采取了保密措施。

  2商业秘密的种类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分为以下三种: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信息;

  (3)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实施此种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包括获取人和第三人。

  「例题」(2004年试卷一第97题)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答案]ABD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

  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详解」本条是关于经营者倾销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对于倾销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2)其行为方式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倾销行为的例外:本条第2款的四种情形。

  「例题」(2002年试卷一第90题)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答案]ABCD

  重点法条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详解」本条是对经营者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有奖销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使用最为普遍的促销手段,合法的有奖销售是法律所保护的,但对于本条所列的三类有奖销售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因为上述三类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掠夺其他经营者的客户资源,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本条的难点在于第(3)项,若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开两次奖,如何计算并判断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禁令。

  「例题」(1997年试卷三第28题)

  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像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件的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答案]B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相关法条」《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详解」本条是对经营者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

  1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就看其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诋毁的构成要件是:

  (1)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2)针对的对象是竞争对手,而非针对竞争对手,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主观上是故意,得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目的;

  (4)客观上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形成了损害后果: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道或可推知。

  2不具备上述要件的对比宣传不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题」(2003年试卷一第13题)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的表述是正确的

  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业信誉的,可与经营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

  C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

  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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