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案例 >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 上班期间车辆丢失判赔偿

上班期间车辆丢失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3 03:33:0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职工上班期间丢失财物,所在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这起夜班期间车辆丢失判赔偿案。

  核心内容:职工上班期间丢失财物,所在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这起夜班期间车辆丢失判赔偿案。

  【案例介绍】

  职工上班存放在单位车库内的电动车被偷。9月12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财物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吴某人民币2000元。

  原告吴某诉称,2007年7月13日,其在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上夜班,12点下班时发现存放在公司车库内新的尼科尼亚电动车被偷了,价值24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赔,但被告拒绝赔偿。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电动车2400元 。

  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除劳动关系以外,不存在任何的保管合同、消费合同、车库租赁合同,对原告的电动车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使与原告存在保管合同的关系,但由于是无偿保管,被告也无义务赔偿。

  庭审中,原、被告对失窃电动车价值2000元无异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负责保护职工在上班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原告吴某的车辆存放在被告提供的车库内,双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在公司内虽设立了专门值班室且车库离值班室只有5、6米远,但其仍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原告车辆丢失。

  【法院判决】

  被告对原告车辆丢失应负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动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有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