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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无过错人受损的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3 02:44:4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人应受伤住院,其经济损失应获得怎样的赔偿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一起相关交通事故案例。

  核心内容: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人应受伤住院,其经济损失应获得怎样的赔偿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一起相关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介绍】

  2006年11月21日,熊某在乘坐廖某驾驶的摩托车时,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秦某驾驶的货车在会车时相挂发生交通事故,致熊某受伤。熊某入院后诊断为:左眼上、下睑皮肤裂伤,左眼下睑全层断裂缺损,左视网膜震荡伤。经司法鉴定:熊某左眼上、下睑损伤的致残程度属于9级;左额部、面颊部损伤致残程度属于10级。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秦某因驾驶车辆占道行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因措施不当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熊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为赔偿,熊某将秦某与廖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秦某与廖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3176.31元。

  【判决】

  2007年2月8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熊某伤后的医疗、误工、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53815.06元,由秦某、廖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赔偿41856.16元、11958.9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分歧】

  本案是一起货车和摩托车违章驾驶相撞致他人损害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货车司机秦某与摩托车司机廖某对无过错的熊某的损伤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审理后,其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秦某与廖某的违章行为属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数行为的直接结合,系共同侵权,应对熊某的损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赔偿责任。考虑秦某、廖某在本案中的责任大小,可确定各自的承担份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秦某与廖某的违章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涉案事故的发生,不属共同侵权,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分歧的实质在于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各行为结合方式的不同认识,及由此而产生的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即将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认定为共同侵权;而将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排除在共同侵权行为之外,认定其构成法学理论上“多因一果”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并明确规定了这种“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按份责任承担原则,即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或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按份承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对熊某损害的发生货车司机秦某与摩托车司机廖某均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属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双方争议之处在于,该损害后果是秦某与廖某违章驾驶行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所致。而这两种认定将导致不同的后果,侵权人承担不同的责任方式,前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后者则是按份责任。[page]

  要正确认定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首先要明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含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的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即不仅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的情况。它的法律特征在于:

  第一,主体的复数性。即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

  第二,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这也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所在。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个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各个侵权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无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是指事前通谋,即各行为人事先具有统一的致他人损害的共同故意。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通常也没有任何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之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与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若各行为人能够预见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与他人的行为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则构成一般共同侵权。

  第三,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即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首先,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只在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结果时,方能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如果它们分别对同一受害人造成不同损害后果,则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其次,各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单独不能造成该损害后果,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导致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再次,该数个行为的结合是偶然结合,即造成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

  第四,数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所有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在行为的结合方式上,《解释》第一次使用了“直接结合”、“间接结合”来区分共同侵权还是无意思联络的侵权,但对于如何理解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损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也即要求数个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而言是必然的。此处认定“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应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数个行为的结合方式与程度;二是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是无法区分的。数人侵权的数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必要因素,对于损害发生所具有的原因力无法分割,无法判断哪个行为的原因力更大或占某个特定的比例,此时可以认定为直接结合,即将此数个原因力不予分割,而视为一个原因力。由此,数个行为人的责任也不再予以分割,而是将该数人视为法律上的整体,而共同承担责任。数人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者,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当数行为的原因力无法分割时,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各行为人所加害的范围,则无法从任何一人取得救济,显然有失正义。[page]

  间接结合是指数行为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行为,多个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后果。间接结合的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独立的作用,原因力可以分割、可以比较。此时可以认为是两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应按传统的自我责任原则,各行为人承担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故为按份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到底是属于“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必须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结合多种因素予以认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损害后果的同一性。在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发生数人侵权的情形下,首先根据损害后果的角度对后果的同一性来进行判断,看损害后果是否是可分的,如果是不同种类的民事权益被侵害或者是损害在法律上是可以区分的,则致害的结果不具有同一性,按单独侵权行为处理;如果在法律上不可分,则再产生“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还是“间接结合”的侵权的判断问题。

  第二,损害行为的时空一致性。当数个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行为人行为偶然竞合,同时发生,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一般为“直接结合”;如果不是同时发生,而是连续发生,并在时空上形成关联的进程,则一般为“间接结合”。例如,在“超市出售‘赤膊刀’致人损害案④”中,上海某超市出售“赤膊刀”,买主将装刀的提袋给刘某提,王某经过刘某身边时被刀割伤,法院判超市、买主、提刀人刘某分别承担责任,这就是三方过失行为连续发生导致损害结果,应属于“间接结合”。

  第三,损害行为的独立性。即行为是否独立对损害结果发生影响,这是确定行为的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主要标准。如果数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不能分割,是损害发生的必要因素,各个行为均构成共同原因的,就可以解释为行为的直接结合。反之,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独立的作用,原因力能够分割、能够比较的,是非必要的因素,不能认定为直接结合,而是间接结合。例如,两个互不相识的人甲、乙对受害人进行攻击,一个打伤了他的腿,一个打伤了人他的手,这时原因力是可以分割的,是间接结合。但是受害人没有及时治疗失血过多造成死亡,不能分辨出各个伤口流血的量,这时候,如果认为甲、乙的行为没有共同过错而不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道理的,也不合理,因为这就是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又如两车因挂擦而一起撞击受害人,致受害人死亡,如果能查明一车撞头,另一车压脚,则为间接结合;如果两车都与受害人发生了撞击而无法区分,则为直接结合。[page]

  第四,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系看,根据是否任何一个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还是其中某些行为只是为另一个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来判断属于“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如果只要任何一个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的,则不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数行为人的行为是同时发生还是依次发生,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都是属于“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反之,只要不是任何一个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而是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此种情形下,则不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数行为人的行为是同时发生还是依次发生,是积极行为结合还是消极行为结合,都是属于“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例如,甲、乙、丙、丁相邻四家化工企业均向同一河道排污,导致河流下流的养殖户因环境污染受损,如果甲、乙、丙、丁四家企业的排污标准都未达标,即其实施的加害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但这些行为相结合后造成了更大的损害的,这就应认定为“直接结合”;如果甲、乙、丙、丁四家企业的排污标准都达标了,其行为单独发生都不足以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而在这些行为结合之后才造成了损害的发生,这就属于“间接结合”的侵权范围。

  本案中,货车司机秦某与摩托车司机廖某的违章驾驶行为均为发生交通事故并致熊某受伤的原因。但秦某与廖某在事故中并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故显属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秦某驾驶的货车与廖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搭乘摩托车的熊某损伤,车辆碰撞与熊某的损伤瞬间发生,具有时空同一性和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关联性,且两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系损害结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而熊某的伤情位于头面部,无法准确区分哪部分伤情系货车碰撞所致,哪部分为摩托车碰撞所致,对熊某损害结果而言,两侵权行为各自加害部分无法区分,两行为相互竞合为一个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此种情形即应属于较为典型的直接结合的类型。如果甲违章驾驶机动车与乙违章停在路边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无过错的第三人丙受损害,此时乙的违章停车行为只是为事故的发生及导致的损害后果创造了条件,乙的机动车当时处于一种静止状态,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事故及产生相应损害后果。甲、乙的行为紧密程度也并没有凝结为一个共同的侵权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因此属于间接结合致受害人丙受损,属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两人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page]

  综上,本案中秦某与廖某的违章驾驶行为直接结合对熊某产生了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秦某与廖某对熊某的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对内可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相应承担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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