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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虽在外户口未迁出 村民组应支付征收补偿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07:34:25 人浏览

导读:

因丈夫去世后,村民组不分配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冯云(化名)一气之下,将于湾村民组告上法庭。9月24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湾村民组于5日内给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款7554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冯云于1991年5月与被告村民组村民王某结婚,次年婚

因丈夫去世后,村民组不分配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冯云(化名)一气之下,将于湾村民组告上法庭。9月24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湾村民组于5日内给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款755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冯云于1991年5月与被告村民组村民王某结婚,次年婚生一女,原告之夫于1997年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之后几年,原告携女儿在邻乡做生意,2007年底搬至被告处,并于同年在被告处组建起住房两间。原告在被告处一直有户口和责任田。2006年,被告村民组依据1999年11月本村集体公约进行了一次土地补偿款分配,这次土地补偿款被告组共有5人未参加分配。另查明,原告从1997年丈夫死后至今未与他人办理过结婚手续。2008年初被告村民组在调整田地时再没有分配给原告的责任田。

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其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本案原告至其丈夫死亡后虽到外乡做生意,但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其分的责任田一直在耕种,虽在2004年有段时间与组外人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一起生活时间不长,2007年未做意后以搬回到被告组,并建有新房。故原告并未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被告组织成员资格。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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