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分类、内容、作用
导读:
核心内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事故处理机关对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检验、鉴定结论、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违法事实等情况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分类、内容及作用。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分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事故的种类分别出具两份名称不同的认定书:
第一, 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制作的“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即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和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第16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二, 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种认定书就是前面所讲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从字面上看,适用普通程序与适用简易程序出具的认定书,一个称为“事故认定书”,一个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二者并无实质区别,只是在名称和记载的内容上有些许差异而已。
(二)、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与内容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第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第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第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事故认定书的作用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被看作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表现有二:其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被申请重新认定;其二,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警察的职责。而且,近年来有些地方法院也陆续受理了一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也已受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判,并未否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