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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5 15:41:5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四川省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准确执行6年内免检政策,一要明确实施时间,二要明确适用车型,三要明确办理程序。并且积极推行异地通检,四川省内登记的机动车,可以在省内任一具...

  核心内容:《四川省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准确执行6年内免检政策,一要明确实施时间,二要明确适用车型,三要明确办理程序。并且积极推行异地通检,四川省内登记的机动车,可以在省内任一具备检验资质的安检机构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不再需办理委托手续。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四川省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7月28日

四川省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以下简称《意见》),确保机动车检验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有效解决政企不分、监管不力等问题,使机动车检验工作更加严格规范、公正便捷,真正发挥车检制度对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作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统一标准、管办分离、按需申办、异地通检、严格监督”的原则,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管理模式,深入推进安检工作社会化

  (一)开展摸底排查。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行摸底排查工作,从群众检车往返距离、检验站点分布情况、安检机构检测量、检测高峰时间段、检验站点周边交通拥堵情况、机动车增长趋势等方面开展调查分析,评估本地区检测量与检测能力是否相适应、检验站点分布是否科学合理。8月10日前,要将相关调查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推动站点建设。按照“按需申办”原则,取消安检机构数量限制和布局限定的规定,大力支持按照市场需求和便民要求推动检验站点社会化。鼓励在机动车保有量大的地方多建检验站点,在距离市区偏远、群众往返不便的县(市)至少设立一处检验站点,方便群众就近检测。积极推行大型汽车、小型汽车和特种汽车分类检验,鼓励在城区利用机动车维修厂站等场所布建小型汽车安检机构,在郊县布建专业化大型汽车安检机构。

  (三)规范审批程序。省质监局负责检验资格许可的受理和核发,对符合《行政许可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为防止安检机构在相邻区域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凡新建、迁址和增加检测线的安检机构,应当向省质监局备案,备案内容由省质监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告。省质监局在接到新建、迁址和增加检测线的备案要求并受理后,同时向社会公示,供其他拟建安检机构投资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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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落实管办分离,清退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举办的安检机构

  (一)分离清退对象

  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安检机构的;公安民警、质监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化安检机构经营的。

  (二)分离清退要求

  1、机构改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凡被机构编制部门划分为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的安检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可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公安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规定,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检验监管中心,确定具有查验资质的专门人员,负责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对检验照片、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各地应当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协调机构编制部门调整原安检机构职能,变更名称为“XX市(州)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赋予对机动车检验的监管职责。县级安检机构的改制参照执行。凡机构类别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的,应转为企业或撤销。凡机构性质属企业单位的,应当落实政企分离规定,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退出经营或管理。

  2、人员安置。驻站民警撤回充实到车辆管理所及相关部门;事业、工人编制人员按照自愿和双向选择原则,可安排在改制后的机构工作,也可协调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国有资产处置。对土地和建筑物,凡不宜有偿转让的,留下改作他用。检验设备设施一律采取有偿转让。设备设施的转让,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后,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拍卖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若属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执行。

  4、做好安检机构改制后的相关衔接,确保群众检车需求。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举办的安检机构清退后,应引导群众到辖区内(包含县、市)其他具备资质的安检机构检车;对辖区内没有社会安检机构,改制期间群众不能正常检车的,应当宣传引导群众到周边市(州)检车,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对受让检验设备的单位暂时没有检测场地的,可暂时租赁原安检场地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车的正常进行,但应当规定限期迁建。

  5、检测能力不足的市(州)要加大安检机构建设力度。今年安检机构的改革重点是对现有公安、质监部门安检机构的分离清理、整顿规范,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对社会化安检机构少、检测能力不足的市(州),应当边清理,边宣传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安检机构。

  6、公安民警、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安检机构经营。凡是违反规定参与经营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与举办的驾校脱钩

  按公安部要求,要结合这次安检机构分离清退工作,将公安机关开办的驾校纳入分离清退工作方案,一并组织进行清理脱钩。

  三、规范检验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检验

  (一)强化安检机构主体责任。各安检机构要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机动车,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安检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特别是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检验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从2014年9月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的检验合格标志上,要签注安检机构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从2015年1月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撤回派驻社会化安检机构的民警,实行远程视频监督检验。对安检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远程审核合格后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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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按照公安部要求,安检机构受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要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附件1)、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按照GB21861标准进行车辆唯一性认定、联网查询、外观检验、底盘动态检验和线内检验;对无法上线检验的大中型客货车或者线内检验有异议的机动车,进行路试检验;对摩托车的检验,一律由具有摩托车检验资质的安检机构进行。

  (三)严格落实检验报告审核制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要严格执行GB21861标准的规定,安检机构各岗位检验人员要对所检验项目结论负责,检验报告应当由授权签字人进行严格审核签字批准并对检验报告负总责,不得使用电子签名,检验专用章不得套用。要按照相关安检机构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严格组织内审,严格按时报送检验情况。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交车辆管理所,一份留存安检机构。车辆管理所和安检机构对检验报告要至少保存至本次检验周期届满前,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安检机构要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并督促其尽快维修、维护和保养,严禁各检测站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

  (四)严格尾气污染检验监管。经公安部商环保部,从2014年9月1日起,对《意见》规定6年内免检车辆同时免予环保检验,具体规定以环保部文件为准。公安机关、质监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在车辆检验环节,公安机关、质监部门要督促安检机构严格机动车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黄标车等车辆的检验,配合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检验标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验设置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合工作流程,实行检验业务一次性办结;对单独建设的环检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检机构不得与其联网,不得采信其环检数据。

  (五)严格重点车辆检验。安检机构要严格执行GB21861标准,并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严格检验重中型货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版、轮胎磨损状况等项目,严格检验大中型客车限速装置、动态监控装置、安全带、应急出口、轮胎等项目,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要严格按照GB21861标准规定的检验时间核定每条检测线的最大允许检测量。要努力提高大中型汽车检验的专业化水平;质监部门对检测站点使用的计量器具要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六)逐步推行分类监管。省质监局和省公安厅要联合制定安检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完善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统一培训考试制度,统一检验工作流程、窗口设置和公示要求。对安检机构检验质量、服务质量、管理质量、信誉质量进行综合评判。推行安检机构分类管理办法,按照管理规范等级进行考核和分类评价。对达到优秀等级的,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并适当增加每条检测线的最大允许检测量;对管理混乱、把关不严、群众投诉多的,通过媒体曝光,核减每条检测线的最大允许检测量。安检机构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由省质监局制定。

  四、准确执行政策,提升便民服务效率

  (一)切实落实新车免检政策。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其他新出厂的机动车,包括进口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2年内没有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在注册登记前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仍然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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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准确执行6年内免检政策。各地要按照两部局要求,一要明确实施时间。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从2014年9月1日(含)起实施。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然执行原检验规定。从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然按照原规定上线检验。二要明确适用车型。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其中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凡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免检车辆,6年内仍然按照原规定每2年检验1次;属于免检范围的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后,仍然按照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然按照规定每年检验2次。对不符合6年内免检条件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要通过信函、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提醒车主按规定办理检验业务。三要明确办理程序。调整免检车辆申领检验标志程序,对6年内免检车辆,按公安部要求每2年申领一次检验标志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再查验机动车,只审核《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核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核发检验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并将《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包含异地申领申请表)长期妥善保存,在车辆办理转出至省外车辆管理所时装入机动车档案。

  (三)积极推行异地通检。从2015年1月1日起,省内登记的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可以在省内任一具备检验资质的安检机构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不再需办理委托手续。受理地安检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刁难异地来检车辆。已实施在用车核发环保标志的市(州)的机动车到没有实施的市(州)进行异地安检而没有进行环检的,车辆驶回原籍地后,应当主动申请进行环保检测,领取环保标志。

  (四)切实方便群众申领标志。一要广泛设立核发标志站点。市(州)、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场所设立专门的免检车辆检验标志核发窗口,配备相关打印签注设备,方便群众就近领取检验标志。二要开展通过快递方式代办申领检验标志业务。市(州)、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联系快递公司,制定快递代办所需资料、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规章制度,实行群众足不出户申领检验标志。三是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为路桥费、城市管理费等收费把关。四要增添便民措施。全省实现车辆异地通检后,群众可以在异地申领免检车辆的检验标志,无需办理委托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办理免检车辆检验标志核发业务。

  (五)积极实施预约检验。为满足群众的需求,2014年10月底前,一等车辆管理所辖区内具有2条以上汽车检测线的安检机构,要使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研发的机动车检验预约系统软件实现预约检验;12月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推行预约检验一律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六)合理调整检验流程。安检机构要对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统一在明显位置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检验业务。同时要调整检验工作流程,推行安检机构一站式服务模式,实现检验业务全程免费代办。

  (七)创新检验便民措施。各地要推行周六、节假日(中秋、国庆、春节除外)安检机构不停休制度。周六、节假日工作时间为09:00时至17:00时,实行延时检验服务,应当办结当日所有检验业务。各地要合理安排警力,确保周六、周日、节假日延时服务时段核发检验标志。鼓励有条件的安检机构利用流动检测线深入农村、边远山区等地开展摩托车等上门检验服务。推行安检机构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时间、方式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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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公开监管制度,严处违规行为

  (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省公安厅、省质监局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安检机构改革新政要求和全省安检机构现状,制定监管办法。安检机构要将检验资格条件、检验范围、技术标准、检测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行业自律要求等信息公示上墙;公安机关、质监部门要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公示辖区内安检机构检测能力、信誉质量等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强化联网监督管理。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有安检机构的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检验监管分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检验资料、照片、视频、数据等信息,统计分析检验业务数据,研判检验业务情况,及时发现异常,实时预警核查。各级公安机关、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异地检验业务的监管,每月分析通报异常数据。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质监局将安排专人负责各市(州)上传检验数据的分析,并按月通报异常检验业务,对存在重点嫌疑的,要督办核查。省、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检验监管台账日志,详细记录监管系统应用情况。对检验业务有明显违规嫌疑等异常情况,超过3个月未发现、核查、处理的,要追究监管部门渎职失职责任。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定期检查通报各地检验监管系统的应用情况。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省机动车安检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加大对安检机构的严格监管、公开监管刻不容缓。

  一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安检机构。安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计量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检验资格:(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安检机构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安检机构工作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每季度相互通报对安检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对安检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是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要明确安检机构组织清理非法中介人员的管理职责,对秩序混乱、非法中介扰民突出的,追究安检机构管理责任,核减每条检测线的最大允许检测量;情形严重的,要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治安部门要联合开展安检机构非法中介的集中整治行动,部署警力开展联合巡逻检查。对发现非法中介欺诈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安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的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坚决落实安检机构退出机制:(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非法改装、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要集中查处一批、撤销一批、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安检机构,坚决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检验造成交通死亡事故、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构成犯罪的,要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严肃查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要从重处罚,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对车辆管理所民警与非法中介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调离车辆管理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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