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六条【交强险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
导读: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六条【交强险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包括六层含义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即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保险保障、责任限额、赔偿标准和权利,应当履行同样的义务和要求,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定必须强制实施的险种,对投保双方的选择权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实行统一条款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其无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无论在哪里发生交通事故均能得到相同的保险保障。同时,保障的同质化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加强合作,提高理赔效率,方便消费者。
为便于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保险行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各公司可以使用行业统一条款。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相同的基础费率。相同的基础费率是指同一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机动车具有相同的风险保费。实行统一的基础保费有利于风险的分摊,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经营水平也不尽相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附加费率以及风险修正系数实行差异化,即根据行驶区域、驾驶人性别、年龄、驾龄、安全驾驶记录等风险因素差异,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差异因素,同一车型具有不同的费率水平。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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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不同地区之间实行差异化的费率浮动系数。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风险成本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同一车型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费率水平。导致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导致赔付成本差异较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东部和西部之间、城市和乡镇之间,生活消费水平和薪酬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各地的赔偿标准也存在着显著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北京2004年丧葬费为12022元,山西丧葬费为5365元,两者相差一倍以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在深圳,残疾赔偿金高达50多万元,而陕西仅为14万元左右,两者相差数倍。
二是各地区道路交通环境和交通管理水平不同。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的路况交通情况各异,导致了出险概率和频率分布不同。据公安部统计年报数据显示,广东、江苏、浙江等机动车保有量较高的地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较高,但是,万车死亡率最高的地区却是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广人稀的地区。2004年,西藏万车死亡率为49.5,而河南仅为5.18,两地相差近十倍。
三是各地区驾驶人群体的分布状况不同。近年来,在经济发达地区私家车的数量急剧增加,由于私家车的主要消费群体多为新驾驶员,其驾驶技能欠佳,就整体而言,该类消费群存在“损失率高、肇事率高”的现象,致使私家车业务总体赔付水平不断上升。所以私家车占有率高的地区,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风险成本会明显增高。
保费水平应当与风险程度相匹配,否则,会导致在风险成本高的地区,费率水平偏低,在风险成本低的地区,费率水平偏高,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不利于督促各地区交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驾驶意识的提高。因此,相同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在不同地区体现不同的费率水平。
2.在不同的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实行不同的费率调整系数。驾驶人的性别、年龄、职业、驾龄、经验等个人因素对于风险具有一定影响。尤其在家庭自用车或其他私人用车上,个人因素和风险的匹配度更高。一般情况下,女性比男性驾驶员风险小,驾龄长的驾驶员比驾龄短的风险小。
3.根据机动车肇事或违章频度、程度不同实行不同的费率调整系数。对于经常违章肇事者或不安全驾驶者将适当上调费率,对于安全驾驶者将相应降低费率,以实现费率与风险的挂钩。同时通过奖优罚劣这一经济手段促进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关于保险费率如何与交通违章挂钩的问题在本条例第8条、第9条中有详细规定。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具体的标准。
4.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可以采用不同的附加费率。保险公司之间在经营水平、管理能力以及销售渠道上有很大差异,实行差异化附加费率,可以督促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严格控制费用来降低费率水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费率水平的下降最终使消费者得到实惠。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管理成本规定上限比例,保险公司在不超过该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具体附加费率。一般情况下,附加保费不得超过毛保费的35%。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保险业历年经营数据和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情况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纯费率和风险修正系数,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平均管理成本,制定行业指导性附加费率。协会制定的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费率。如果保险公司需要调整费率,则应当重新向保监会申报。
我国自2003年开始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在我国存续近二十年的机动车辆保险统一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车险条款费率,报监管部门审批后执行。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两年多来,市场总体反映良好,费率水平与风险程度更加匹配,保险产品朝个性化和多样化方向发展,使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同时也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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