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应该采用证明原则还是排他原则?
导读:
证明原则就是要证明鉴定事实和事发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则不能写入鉴定结果报告或被采信。
排他原则是指只有排除鉴定事实和事发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才能形成鉴定结果或被采信。
比 如黄静案,在鉴定时发现死者阴道有挫伤并有分泌物精液的鉴定事实。如果按照证明原则就要证明该事实和黄静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则不能写入鉴定 结论或被采信。如果按照排他原则,就必须排除该鉴定事实和黄静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不能排除这种联系,就应该形成鉴定结论可供采信。
如 果司法鉴定采用证明原则,单单凭司法鉴定事实来证明有无直接因果联系是困难的,也是对司法审判的越俎代庖,因为这个判断应该是审判机关结合其他证据事实来 做出,如果这样便不能写入鉴定结论,便使审判机关审理时缺少部分事实。比如湘潭市和湖南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便会忽略掉黄静阴道挫伤并有精液从而得出有特殊 性行为这一重要事实,如果直接采信便不会被审判机关考虑甚至不会进入审判程序。
如果采用排除原则,阴道挫伤和有精液与黄静死亡没有直接因果 关系当然不能被必然排除,性行为导致或诱发死亡的可能性无法排除,那么就应该将这种判断或可能性写入鉴定书,供审判机关结合其他证据事实来证明,如果无法 证明再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排除这种判断或可能性。这一原则显然在后面的几次鉴定中得到采用,从而是该案进入了审判阶段。
应该支持排除原 则,因为收集证据要最可能全面,分析应该尽可能周全,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审判的客观公正。这与司法“疑罪从无”的根本原则不冲突,因为“疑罪从无”原则是适 用于审判阶段的,而且有这道有利于被告人的关键屏障,就能对抗鉴定排除原则对被告人的不利。至于后来新政策反思黄静案中最后鉴定者是最高院法医这与法院的 审判形成了“自查自审”的矛盾,这是正确的,应该支持,但是我们还应该反思司法鉴定的方向问题,即本文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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