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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企必须适应新合同环保要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6 07:17:38 人浏览

导读:

与我国通用合同和国际三大标准造船合同相比,波罗的海国际海事理事会(BIMCO)标准造船合同的一个鲜明特色是增加了环保方面的条款,对船厂明确提出了新的环保要求。造船和船舶配套企业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尽快进行深入研究,并尽快行动起来、与船东共同努力以顺应这一要求

与我国通用合同和国际三大标准造船合同相比,波罗的海国际海事理事会(BIMCO)标准造船合同的一个鲜明特色是增加了环保方面的条款,对船厂明确提出了新的环保要求。造船和船舶配套企业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尽快进行深入研究,并尽快行动起来、与船东共同努力以顺应这一要求。这是近日在上海举行的“BIMC0标准造船合同研讨会”上传递出的信息。

“对于船舶绿色证书等环保方面的要求,我国造船业必须正确对待,行动起来,主动顺应现代社会发展对环保的新要求。BIMCO标准造船合同可说是对我们的一个提醒。我们现在思考的关键应该是,究竟如何快速适应并尽可能以最小的代价来适应这一潮流。”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聂丽娟说。

聂丽娟表示,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业内专家正在针对该合同提出的环保要求以及该合同对我国船舶设计、技术、财务和物资供应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将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造船业的相关策略、办法和措施,最终形成意见指导书。参加会议的一些中小民营船厂听说后纷纷表示.他们对此十分期待。

有专家在会上强调说,船舶环保的要求应该依靠船厂、船舶设备制造商等建造方和船东使用方的共同努力来实现,而目前BIMC0标准造船合同中把这一点全部归为船厂单方面的义务,极其不合理。船厂应该据理力争。保护自己的合理权益,可把实现这个要求所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及费用计入工程成本中,即包括在船舶价格项目中,由使用方支付,这才是公平的、切实可行的方法。

BIMCO标准造船合同第二部分第四条“IMO危险材料详细清单”提出,船厂在设计和建造船舶时要按照IMO Guideline on Ship Recycling Resolution A 962(23)和其修正案要求,尽可能采用可安全回收的材料,最小化使用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材料;船用设备制造商要提供由船级社出具的绿色证书;对于船上的潜在的有害材料,船厂要列出清单,注明其产地和数量。这些内容不但涉及船厂本身,还与钢材、油漆、木材等厂商和设备制造商的利益息息相关。可以预见,要达到这些要求,船厂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建造周期和企业成本也会相应受到影响。另外,仅以该条款目前的表述而言,部分规定可操作性较差。

不过,从内容上看,这一条款的要求与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资源回收指导原则》的规定高度一致。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近年内船舶资源回收相关规定被作为强制性法令付诸实施已无法避免。另据上海凯瑞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代表在会上介绍,2006年6月7日欧盟在其发布的“欧盟海事政策绿皮书”意见征询稿中提出,其计划在2009年之前对欧盟所有的海事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内容涉及与造船相关的环保等目前比较敏感的话题。

据此,有专家指出,BIMCO标准造船合同中有关条款可以看作是IMO和欧盟等国际组织有关规定在船舶及其设计、建造过程中要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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