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条件
导读:
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而我们由此可知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如运营网站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完成备案,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等。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近日,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
运营和业务管理系统支持在线投保、保全、退保、理赔等运营功能,以及交易信息保存、单证实时查询、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服务功能;
运营网站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完成备案,且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建立包括交易安全、宣传销售、服务标准、单证管理、投诉、应急处理及内部风险管控等内容的互联网保险管理制度;
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
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网站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其他网站经营互联网业务,应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加强业务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合作机构代收保费,代行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回访及服务等关键性职能。
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须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在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方面,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销售页面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销售区域、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初始费用及退保损失、缴费方式、客户服务方式、保单获取及查询方法等内容。
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官方网站首页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专项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及网址;合作机构名称、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有)等。在售后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上,保险公司暂停或终止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应当在官网和销售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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