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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费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3 21:19:37 人浏览

导读: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如果夫妻因感情破裂等原因离婚,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则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那么离婚后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按照什么标准来支付抚养费呢?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最新离婚抚养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一、抚养费概念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二、离婚抚养费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的注意事项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关于离婚抚养费标准的相关内容。离婚后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根据收入情况、子女的需要等具体情况决定抚养费标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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