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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多少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6 07:01:30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对于子女抚养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你知道多少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呢?你是否了解抚养费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对于子女抚养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你知道多少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呢?你是否了解抚养费的确定问题、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

  《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

  《子女抚养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因此,子女抚养费问题可以先协商解决,抚育费最好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三、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子女抚养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四、还要负担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吗?

  《子女抚养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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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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