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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公证遗嘱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5 17:04:04 人浏览

导读:

在法律部门当中会存在效力冲突的行为,这是因为不同一位阶的法律部门对同一方面的问题做出的制定。当然,对于一些小的法律行为之间来说也是会存在这种情况的,那么,两份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如何的?对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在法律部门当中会存在效力冲突的行为,这是因为不同一位阶的法律部门对同一方面的问题做出的制定。当然,对于一些小的法律行为之间来说也是会存在这种情况的,那么,两份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如何的?对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两份公证遗嘱的效力

  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且不易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利于遗嘱的保管和执行。在有两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一)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或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仅有一份遗嘱有效,按照遗嘱继承处理。还有其他遗产的,其他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四)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二、继承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继承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一般应该均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例如被继承人有配偶、两个子女和母亲共计四人,那么其遗产应分为四份,各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四分之一。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对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三、公证遗嘱的格式及出具条件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按继承方式,也是常见的继承类公证项目。

  在公证实践中,经过公证的遗嘱或者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经遗嘱继承人申请,公证处办理并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但对于继承法规定的其他几种遗嘱形式,如自书、代书遗嘱,因遗嘱人的死亡而难于取证,无法取证以及遗嘱继承的排他法,公证人员往往会怕发生继承纠纷,引起诉讼而加其拒绝公证,致使部分遗嘱人生前处分财产的愿望而不能实现,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出具遗嘱公证书过程1、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机关证明

  所谓公证遗嘱就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既然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这种遗嘱只能是由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各公证处来办理。那种各乡镇(街)法律服务所所办理的公证,或律师对遗嘱的见证,都不属于公证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他们只能属于遗嘱见证人或是遗嘱代书人。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只起到证明人的作用。

  2、公证遗嘱公证员必须坚持直接办证原则

  公证处办理公证有很多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或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但申办遗嘱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也不准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必须与立遗嘱人直接见面,询问有关情况,制做谈话笔录,进行有关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交待本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公证机关也有关于回避原则的规定,不得办理与本人有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公证事项。

  3、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书形式出具证明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办的遗嘱公证,在确认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后,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出具证明,确认遗嘱的效力,证明该遗嘱属公证遗嘱。没有公证书确认的遗嘱不能成为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书内容一般而言,一项遗嘱公证书具有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两份公证遗嘱的效是怎么样的这个法律问题。存在效力冲突的情况,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原则去鉴定其效力的优先性。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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