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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当场签字确认的代书遗嘱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8 06:05:1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因病重叫人代写遗嘱,想将房子分给自己的女儿,但却未当场签字,相隔两三个小时后在医生、护工、病友见证下按下手印,法院认为这份代书遗嘱签字不具有当场性,判决无效,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分配。下...

  核心内容:因病重叫人代写遗嘱,想将房子分给自己的女儿,但却未当场签字,相隔两三个小时后在医生、护工、病友见证下按下手印,法院认为这份代书遗嘱签字不具有“当场性”,判决无效,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分配。下文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一个案例,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案情回放】

  1982年9月,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1993年张某离婚,之后一直未再婚。去年1月14日,张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二名继承人,即女儿张小姐和母亲周老太。

  去年1月9日,张某病危时,让单位同事代写一张“李某遗愿”,明确表示房屋的继承人为女儿一人。纸张下方落款处记载:我杨某代笔写本文,日期2014年1月9日,见证人杨某、朱某。立据人处加盖红色手印,但下面还写有:见证人尹某、刘某、曹某,2014年1月9日,17时25分。

  然而,张某的母亲对这份遗嘱不予认可。今年6月,张小姐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一人继承房子。庭审中,证人杨某称:“写好这个遗嘱,我就给李某看,李某看了后就点头了。手印我是不知道的,我们没有让他按手印。一直到我们走之前都没有让他按手印……对于遗嘱下面的三人我都不认识,我在的时候他们也不在,也没有签字……立遗嘱的时间大概是下午两三点钟。”

  医生刘某到庭陈述:“当天傍晚,李某的家属来找我过去,好像是他的女儿。去的时候说遗嘱的事情想要我见证一下,遗嘱我粗略看了一下,大概内容我知道的。进去后,我先问李某本人是否知道这个事情,他点了一下头,然后在遗嘱上按了手印。”

  对此,周老太的律师提出,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见证遗嘱人签名的过程,或者见证遗嘱人按手印的过程。本案中,杨某、朱某并未见证按手印的过程,遗嘱的形式严重缺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这份“李某遗愿”在形式上无法构成代书遗嘱,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定。法院根据房屋的评估价107万余元,判决房屋归原告张小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周老太54万元。

  【以案说法】

  问:法律对代书遗嘱有什么规定?

    答: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形式要件角度来看,代书遗嘱要求的是遗嘱各要件完成的当场性。

  问:张小姐出示的“李某遗愿”一纸,有医生等人的见证及手印,为何还不能认定属于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

  答:本案中,被继承人的手印并非在代书人、见证人的见证下完成。具体来看,代书人杨某制作完成“李某遗愿”后,李某并未对这份材料通过签字等法定形式予以当场确认。虽然李某后来在医生等人的见证下按了手印,但这个行为发生在代书人杨某制作完成“李某遗愿”数小时之后,医生等人也并非遗嘱的代书人,故他们的见证并不能构成对遗嘱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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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代书遗嘱被判无效后,遗产该如何继承?

  答: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系争房屋由张小姐和周老太依法继承,因周老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酌情予以多分。

  相关知识拓展:

  代书遗嘱的格式

  代书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XXX性别:X出生年月日:XXXX民族:XXX住址:XXXX

  为了____________,特请__和__作为见证人,并委托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位置及特征:

  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三、其他:

  本遗嘱一式份,由___保存。

  立遗嘱地点:___________

  立遗嘱时间:___________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律师

  ____律师事务所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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