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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生效要件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17:56:0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要是口头遗嘱产生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订立,二是口头遗嘱订立后,立遗嘱人死亡的,三是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缺少其中一个要件,口头遗嘱都不会产...

  核心内容:要是口头遗嘱产生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订立,二是口头遗嘱订立后,立遗嘱人死亡的,三是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缺少其中一个要件,口头遗嘱都不会产生效力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内容。

  案情回放

  分割遗产起纠纷

  兄妹三人上法庭

  原、被告三人是姐弟、兄妹关系,双方父母去世后遗留房产一处。被告以父亲张建国生前曾有口头遗嘱将本案诉争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留给孙子即被告儿子张小华为由,主张本案诉争房产的一半应适用遗嘱继承(由老人的孙子独自继承),另一半才能适用法定继承(由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2013年,张红、张丽将张军诉至法院,以遗嘱不符合口头遗嘱生效要件为由,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父母的遗产。

  为了证明口头遗嘱的成立,张军表示该口头遗嘱是从堂叔张建业处听到,并提供两位邻居与父亲聊天时的证据,证明父亲确有把房子给孙子的想法。关于本案适用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其财产的明确处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本案被告张军主张被继承人张建国生前留有口头遗嘱,将房产中其应有的份额留给张军的儿子张小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张军主张的口头遗嘱缺乏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无法确认遗嘱的真实性,不能成立,法院对其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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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案不存在遗嘱,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依照法定继承分割,张家3人平均分得遗产。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头遗嘱因缺少生效要件而被推翻

  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包括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嘱,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一般情况下采用法定继承,如果要采取遗嘱继承,需要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同时遗嘱继承人具有相应的继承资格。遗嘱继承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尤其应该注意的就是口头遗嘱,因为日常生活中发生最多的就是口头遗嘱,虽然口头遗嘱往往代表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但因为缺少生效要件而被推翻。

  相关知识拓展: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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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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