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风吃醋 重庆女子对情敌泼硫酸被判死缓
导读:
为情人争风吃醋,重庆已女子竟对情敌泼硫酸。今日上午,记者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光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徐娟与刘强均系重庆南川人,1998年,徐娟经朋友介绍与刘强认识,一年后便开始同居。2008年徐娟到重庆主城区工作,刘强在徐娟到走后不久与当地另一女子李光华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于2009年7月开始同居。后来,刘强与李光华的情人关系被徐娟发现,徐娟发短信给刘强说李光华是保姆,要把李光华从刘强家逼出去。
2010年5月18日22时许,李光华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刘强家,见徐娟在刘强家中,遂与徐娟、刘强发生口角争执。李光华心里很气愤,认为刘强欺骗她的感情,在与她耍朋友期间又把以前的旧情人喊回来,联想到徐娟与刘强在一起时,时常在她面前趾高气扬,于是她并产生报复的徐娟想法,用硫酸泼徐娟,让她没有好日子过。
次日凌晨1时许,李光华将硫酸倒入一个不锈钢茶杯中,趁躺在刘强卧室的徐娟不备之机,将硫酸泼向徐面部,致使徐娟头面部、躯干、四肢严重烧伤。后经鉴定,徐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并造成徐娟眼部、面部、颈部三处三级伤残;鼻部、全身皮肤两处七级伤残;右上肢两处八级伤残。
同日12时许,李光华到南川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
法院认为,李光华用泼硫酸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光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李光华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罪行特别严重,应当严惩。鉴于李光华有自首情节、其亲属又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亦向本院申请对李光华酌定从轻处罚,故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李光华当庭表示不上诉。(除被告人外,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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