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又同居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导读:
离婚后又同居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同居的意思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住在一起的行为,同居关系一般常用在异性之间,然而这种关系其实是不受法律的保护的。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已经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又同居的,系非法同居。
提问:
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再同居,同居一年后有法律效力吗?
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应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之前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符合实质结婚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之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符合实质结婚构成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受理之前,补办结婚手续,未与补办的按照非法同居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复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
综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已经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之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而一起生活。按照上述司法原则,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系非法同居,双方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建议立即办理结婚手续 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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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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