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对外国法院判决之承认
导读: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B.判决已经生效。
C.诉讼程序公正。
D.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我国台湾地区对外国法院判决之承认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2条规定:"外国法院之确定判决,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认其效力。
(一)依中华民国之法院,外国法院无管辖权者。
(二)败诉之一造,为中华民国人而未应诉者,但开始诉讼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该国送达本人,或依中华民国法律上之协助送达者,不在此限。
(三)外国法院之判决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四)无国际相互之承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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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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