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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4种不适用再生育承诺制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09:52:29 人浏览

导读: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十四种不适用再生育承诺制的情形,其中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再生承诺制。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根据《福...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十四种不适用再生育承诺制的情形,其中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再生承诺制。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申请再生育的,若无法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不适用承诺制:

  1、按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32号中的“视为独生子女”申请的,一是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二是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2、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1)收养证;(2)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3、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及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4、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申请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致残伤残等级证明。

  6、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申请的,必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证明。

  7、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双方)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8、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9、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申请的,需提供:(1)男方兄弟婚后不育且有县级以上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2)禁止生育的,提供已施行绝育手术的证明;(3)法律规定不宜结婚的,提供相应证明;(4)男方兄弟共同保证不生育、不收养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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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1)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证明;(2)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11、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夫妻双方均为渔民”申请的,需提供:(1)双方户籍管理部门证明;(2)乡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双方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

  12、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然继续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申请的,需提供从事井下采掘一方所在单位的工种和从事劳动时间的证明。

  13、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的证明。

  14、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的,需提供:(1)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2)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

  (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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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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