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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共同生活收取的彩礼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8 23:12:24 人浏览

导读:

双方未共同生活收取的彩礼怎么办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收取的彩礼金应返还案情介绍:原告刘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于2005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结婚前,男方给予女方彩礼金二万元。由于双方在登记结婚后均外出打工

  双方未共同生活收取的彩礼怎么办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于2005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结婚前,男方给予女方彩礼金二万元。由于双方在登记结婚后均外出打工,双方只是电话联系,但实际未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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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2005年9月,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性格不和,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辨称,现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同意离婚,但是应当将给予的二万元彩礼金返还。女方认为,彩礼金是男方自愿给予的,不同意退还。

  审判:

  一审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对离婚不存在争议,但是对彩礼金返还调解未果。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对离婚均无异议,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收取被告彩礼金后,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未共同生活,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告返还被告彩礼金二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依习俗给付的彩礼,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被告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是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给付彩礼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不得已而为的,在给付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与对方共同生活为前提。如果彩礼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因此,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手续,但是实际确未共同生活,一方所收取的彩礼金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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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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