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结婚时给的彩礼,应不应该返还?
导读:
有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明确规定第(二)、(三)项规定的适用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第五条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根据“解释二”的规定精神,我们可以做这种的理解,虽然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对于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情形,只要婚姻本身是自愿的,即使彩礼的给付是被迫的,法律一般不宜过多干预,尤其是在正式办理登记结婚并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除非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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