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三天不辞而别发 父母所收彩礼被判返还
导读:
2005年10月,原告熊某与被告夏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按照当地习俗女方家向男方提出了聘礼要求,原告熊某依约向夏某母亲凌龙英交纳彩礼14600元。恋爱期间,原告又向被告夏某赠送了4件金饰品,2006年2月9日,原告熊某与被告夏某未办结婚登记,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仅三日后,被告夏某便不辞而别,杳无音讯。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索还婚约财产,夏某父母以其不是婚姻当事人为由拒绝原告,酿成纠纷,原告便起诉夏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及其他财物合计307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夏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原告向女方给付彩礼目的是结婚,而却未真正实现结婚之目的,共同生活仅为三日,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而被告夏某所接受的4件金饰品,属原告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赠与对方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原告为款待、宴请而支出的其他消费性费用,不属彩礼范畴,不存在返还问题。夏某父母虽不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但他们是彩礼的实际接受人,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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