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不孝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导读:
核心内容:养子不孝是否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法律上对于收养关系如何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上世纪50年代,张某和丈夫收养了一个孩子,并抚养他成年。丈夫前年去世了,现在张某七十多岁,养子陈某也五十多岁了。多年来,陈某不关心照顾张某,还时有打骂。张某患有多种疾病,生活困难。现在,张某想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陈某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这样的起诉请求法院是否支持呢?
【相关法律规定】
收养关系的解除应依照《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住房应予以分割。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赁房屋,应根据公房承租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原承租人死亡的,应依法变更承租人。
【律师分析】
被收养人早已成年,因此对张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请,法院一般会支持。张某如能够证明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则陈某应向张某给付生活费;如果能证明陈某对张某有虐待、遗弃行为,也可要求陈某补偿张某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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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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