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继承法 > 继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释义: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释义:第33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13:26:2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应如何释义呢?继承法第33定的是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继承法第33条的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释义:【...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应如何释义呢?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是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继承法第33条的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释义】

  本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有积极遗产,也有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权益。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和其他应履行的财产义务。

  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的同时,也要对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接受继承,是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消极遗产的必要前提条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便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在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时,只能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即继承人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的责任范围,采取的是以其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原则。这种原则称为限定的继承原则。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消极遗产,继承人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自愿全部偿还的,不在此限。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时,不得取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本条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在确定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将被继承人个人所欠债务同家庭共同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同继承开始时因殡葬被继承人所生之债相区别。在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时,税款应优先于其他债务清偿。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释义:第34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